附加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是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短期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險合同未約定事項,以主合同為準。主合同效力終止,本保險合同效力亦同時終止;主合同無效,本保險合同亦無效。主合同與本保險合同相抵觸之處,以本保險合同為準。
第一條 附加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是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短期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險合同未約定事項,以主合同為準。主合同效力終止,本保險合同效力亦同時終止;主合同無效,本保險合同亦無效。主合同與本保險合同相抵觸之處,以本保險合同為準。
第二條 本合同的投保范圍與主合同相同
第三條 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遭受主合同所述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90天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或者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對被保險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幣100元免賠額后,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80%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
(二)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期限,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門診治療者以15日為限;住院治療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長以90日為限。
(三)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合同責任終止。
第四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主合同責任免除條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險人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
(三)被保險人在家自設病床治療等;
(四)被保險人洗牙、潔齒、驗光、裝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聽器等;
(五)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殘疾的治療和康復;
(六)未經保險人同意的轉院治療;
(七)被保險人因疾病而非遭受意外傷害造成醫療費用支出。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與主合同的保險期間相一致。
第六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以主合同保險金額的20%為上限,且最高不能超過50000元,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續保時,本公司有權調整保險費率。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于治療結束后10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應承擔由于通知延遲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檢驗等費用。
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第八條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本公司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本公司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由索賠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4、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或者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病歷及醫療費用原始收據;
5、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則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
(三)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本公司視其自動放棄請求賠償權利。
第九條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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