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上人員責任險是車輛商業險主險的一種。負責賠償保險車輛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車人員傷亡。車上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一般每個座位保額按1-5萬元確定。司機和乘客的投保人數一般不超過保險車輛行駛本的核定座位數。
車上人員責任險是車輛商業險主險的一種。負責賠償保險車輛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車人員傷亡。車上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一般每個座位保額按1-5萬元確定。司機和乘客的投保人數一般不超過保險車輛行駛本的核定座位數。
在機動車輛保險中,車上人員責任險是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的附加險,是第三者責任險的擴大和延伸,只有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條件下才能投保該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范圍包括駕駛車輛的駕駛員、乘車的乘客, 還包括發生事故當時該豐上裝載的貨物。
一、 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惡意串通。
二、 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四)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
(五)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三、 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四、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違章搭乘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四)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自身傷亡;
(五)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六)保險車輛被搶奪、搶劫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亡;
(七)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八)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九)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部分。
五、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王某是出租車公司的司機,其所購買的出租車由公司統一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僅駕駛員座位)等險種并一次性支付了保險費。保險單生效后不久,王某在營運時碰見5個男子想坐他的車,王某根據公司“乘客不能超過運營人數的規定提出拒載其中一人,未上車的男子惡狠狠地說:你下車,我來開。”王某馬上反鎖車門這時上車坐在后座的男子也揮舞著刀子恐嚇他, 王某急踩油想往派出所開去。但沒想到, 車外男子敲爛車門玻璃,迅速翻身進入車內,掏出刀子指向王某.王某趕緊熄火井將車鋼匙拋出車外、開門逃走并呼救。其中3名男子拿著刀追下車,一陣亂砍將王某砍成重傷。路人報案后警察很快就趕到現場,但幾個男子已經逃走。派出所對此事立案調查但至今仍未破案。
隨后王幕和出租車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進行勘查并對出租車定損,王某在醫院接受教治花費了6 萬多元,可是,被砍傷韌帶的右臂已不能完全康復了。王某委托出租車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車上人員責任險貽付,但保險公司卻拒賠,理由是車上人員王某是在車下受傷的.根據保險條款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責任免除規定“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致的人身傷亡”屆障外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對此申請不予受理。
逃出車外后受到的人身傷害屬于車上責任險范圍嗎?
車上人員責任險承保的責任要求近因 的存在是在車上(即車輛使用過程中),如 果車上的風險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若車上的風險屬未保風險或除外責任,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顯然本案中搶劫(風險)屬于承保風險,并且是在車上發生的,由于此風險而引起的王某的人身傷害理應得到承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能因為 司機在危難時逃離車輛就認定傷害是在車下發生的,如果王某當時留在車上,暴徒仍然有對他下毒手的可能,因此不能要求被保險人為了得到保險補償而束手待斃。
保險單規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 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 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王某當時所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事發后也及時向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報案,盡了被保險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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