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養老保險,是指企業在滿足社會統籌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補充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足,幫助企業員工建立的超出基本養老保險以上部分的一種養老形式。它屬于團體壽險的一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中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三層次中的核心部分。
補充養老保險,是指企業在滿足社會統籌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補充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足,幫助企業員工建立的超出基本養老保險以上部分的一種養老形式。它屬于團體壽險的一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中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三層次中的核心部分。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層次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其中,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
補充養老保險不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范圍,是國家提倡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性質相當于是一種商業養老保險,所以國家政策里它不是免稅的范圍。單位是不能把這部分錢做免稅處理的。補充養老保險不是進入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它是委托第三方即一家銀行進行運作的,個人繳納的部分是放進銀行為您準備的賬戶,單位繳納的部分卻可以根據工齡決定返還給百分之幾。
原則一、保障要全面。
對于沒有任何保險保障的客戶,建議優先考慮保費相對較低的意外險、醫療險、重疾險等保障型險種,在為自己準備了充足的保障且經濟仍然寬裕的情況下再購買養老險產品。
原則二、保費要合理。
一般來說,整個家庭用于購買保險的年繳保費應控制在家庭年收入的15%至20%。
原則三、保額要足夠。
要保證退休后與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基本持平,不會產生較大的落差,投保人可以給自己設定退休后需維持的生活標準,再據此評估自己需要補充的商業養老保險的保額。
在對照了三大原則之后,投保養老保險越早越好。投保人年齡越小,購買相同保額需繳納的保費就越少。年齡越大,要付出的保費越多,甚至可能因為身體狀況和年齡問題,不能參保。同時,因為養老保險一般都兼具儲蓄和分紅功能,最終給付客戶的養老金的來源之一是保單紅利及其利息收益,越早投保距離領取養老金的時間越長,保單紅利以復利形式滾動的時間就越長。因此,對于經濟較為寬裕的客戶,在為自己準備好保障型險種之余,應該及早考慮購買養老險產品。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申領補充養老金的手續:
(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
(2)出國、出境定居并辦理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的;
(3)與本市用人單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戶籍遷出本市或非本市戶籍與本市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死亡的。
符合申領條件的人員,應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分配方案辦理個人賬戶調整手續,確定個人的補充養老金。
企業與基本養老保險的區別體現在兩項養老保障的功能和性質不同,其聯系主要體現在兩項養老保障的政策和水平相互銜接、密不可分。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國家強制企業和勞動者參加,資金由國家、企業與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不足部分國家承擔最后支付責任;
企業年金則采用自愿原則,國家給予稅收政策支持,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和市場化運作方式。
與基本養老保險比較,企業年金的資金籌措和運營具有自己的特點,一般不采取基本養老保險普遍實行的"現收現付"制,而采取基金積累方式,需要進行保障投資安全前提下的專業化的市場化投資。
企業年金的責任主體是企業,企業和職工承擔因實施企業年金計劃產生的所有風險,國家和政府作為政策的制定者和監管者不直接干預企業年金計劃的管理和基金運營。
個人商業養老保險是投保個人自愿與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簽定的一種養老保障合同。它是投保個人的一種風險防范行為和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一種金融服務的有機銜接,也是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有益補充。在市場化投資問題上,企業年金與商業人壽保險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商業養老保險是按照大數法則,采用死亡率等指標進行科學精算,以此為基礎收取費用和支付待遇,按照完全的商業方式進行運作和投資,并獲得經營收益,不承擔強制性的社會義務。與商業養老保險不同的是,企業年金可以享有多方面的稅收優惠,對投資范圍等方面的監管約束也更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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