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李某交通事故賠償一案,經甲法院判決,李某應賠償給張某91000余元,扣除李某事故發生時已付的17000元外,尚應賠償給張某74000余元。李某的車輛在乙地的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為保證案件的執行,張某申請訴訟保全,甲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裁定對李某在保險公司可能獲得的理賠款予以查封。執行過程中,當執行人員去保險公司詢問車輛保險理賠款的情況時,保險公司提出該理賠款已作為李某歸還保險公司代其償付的銀行借款。
原來,李某購買車輛時,曾向當地銀行貸款16萬余元,保險公司為其作了擔保,因李某未按約歸還借款,保險公司只得為其承擔了擔保責任。事后,保險公司在乙地法院向李某行使追償權,保險公司勝訴后,李某亦未按判決履行,2005年底保險公司向乙法院申請執行,并向乙法院提供了李某在2004年9月與張某曾發生交通事故,在該公司將有保險理賠款獲得的線索,這樣乙法院先于甲法院在2006年3月20日對該款予以查封。張某與李某交通事故一案的判決生效后,李某在保險公司得到理賠款5萬多元,乙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裁定將該款扣劃給保險公司,作為李某履行代償金一案的義務。甲法院于2007年1月去保險公司執行時,保險公司以該款已由乙法院先行查封,并已扣劃給保險公司為由,不予協助。經向乙法院調查,乙法院稱上述情況屬實,并出具了相關的法律文書和扣劃手續,致使甲法院無法對保險公司的行為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
按照保險法第24條規定以及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的規定,保險人可以向被保險人理賠,也可以向受害人(或受益人)理賠。但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一般只認可向投保人理賠,因為保險合同是他們之間簽訂的,但這樣做的缺陷顯而易見,投保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可能故意隱瞞保險的事實,導致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或法院無法掌握肇事者的車輛投保情況,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侵權人坐等受害人提起訴訟,待拿到判決書后,偷偷地向保險公司理賠,然后逃之夭夭,使受害人既流血又流淚。
接下來,開心保帶您來了解一下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