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平安財險公司在全國率先推出其新版車險費率,在業界掀起了一股車險漲價的風暴。隨后,各家保險公司紛紛跟進,不約而同的調高了高風險車輛費率。
近日,當初力推這場車險漲價風暴的始作俑者平安財險已經暗暗取消了飽受爭議的車損險絕對免賠條款,即原車損險條款第十二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二次保險事故時,在事故責任免賠率的基礎上實行5%的絕對免賠率;自發生第三次保險事故時開始,每增加一次保險事故,絕對免賠率在前次保險事故絕對免賠率的基礎上增加10%,但因保險事故次數增加而相應增加的絕對免賠率不超過25%”。簡單來說,比如投保者第二次出險,保險公司原賠付金額為10000元,除原定的絕對免賠外,還要再扣除5%的二次出險絕對免賠約500元。
據了解,在5月27日平安下達的調整通知中,決定從6月1日開始把該條款改為可選擇附加特約條款,即并不是所有客戶都必須承擔多次出險的絕對免賠。而對于選擇該條款的客戶可以給予一定的保費優惠,優惠金額為未選擇該附加特約條款時車輛損失險保費的2%。
平安理賠人員把絕對免賠條款取消的原因歸結為操作復雜,但據保險業內人士分析,平安取消絕對免賠條款應該是向市場妥協的一種表現,因為原絕對免賠條款把保險公司本應承擔的一部分責任推給了客戶,導致了客戶的不滿。我們都知道,車輛損失險是負責賠償由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車輛自身的損失。因此,車損險免賠條款的每一次變動都會引起高度的重視。那么,一般情況下,車損險免賠條款有哪些呢?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保險車輛肇事逃逸;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因污染造成的損失;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摩托車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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