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臺2013養老保險新政策,具有農村戶籍,在吉林省城鎮居住,從事個體經營、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的農村居民,年齡超過16周歲的,本人自愿,可參加所在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2013養老保險新政策登記與參保
凡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從事個體經營的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非全日制就業、靈活就業的提供當地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暫未實行居住證的,可提供《暫住證》),向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參保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并將信息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后,進行登記備案。
繳費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靈活就業人員辦法,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12%劃入社會統籌基金。繳費困難的,可選擇繳費基數的60%、80%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一經選定,在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參保人員應按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能以向前補繳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達到領取待遇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若干規定,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
二、2013養老保險新政策接續與領取
關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要求參保人員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異地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辦理。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待國家出臺相關政策后,按統一規定辦理。
參保人員在享受待遇前死亡的,暫按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辦理,個人繳費部分返還給法定繼承人。
根據現行養老金核定政策,養老金的核算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個人賬戶儲存額以及退休時上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有直接關系,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高、個人賬戶儲存額越多,相對的養老金核定越高。由于核定養老金不可缺少的參數———退休當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目前尚無法預計,因此無法計算到時的養老待遇水平是多少。
2013養老保險新政策關于新農保養老金如何計發:
養老金有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領取額,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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