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離開參保地,需要辦理社保轉移,社保轉移對于人們的工作生活意義巨大,可以讓參保人在轉換地域后持續的參保,讓他們擁有持續的保障。
個人:交身份證復印件到現參保單位
現參保單位:執該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到當地社保領取社保中心銀行帳號開戶行等信息。
有的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聯系函,有的是蓋個帳號信息戳,有的是介紹信,反正就是說明其銀行帳號信息,讓社保往這個帳號寄錢。注意:一般來說,需加蓋社保公章。
個人:把當地社保帳號信息交到在原參保單位
原參保單位:執當地社保帳號信息到當地社保辦理轉出手續
所需材料:社保減少表、當地社保帳號信息(有的是聯系函、介紹信等其他形式)、有的還需要本人寫的轉往外地的申請。
當地社保會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匯寄到當地社保,并給一份養老保險轉移單(或叫情況證明,上面記錄有參保年限、繳費基數、匯寄個人賬戶部分金額等信息)。有的還有基金轉出確認函等材料。
原參保單位辦結后,將養老保險轉移單(或叫情況證明)、基金轉出確認函等其他材料交給本人。
個人:將養老保險轉移單(或叫情況證明)、基金轉出確認函等其他材料交現參保單位
現參保單位:執養老保險轉移單(或叫情況證明)、基金轉出確認函等其他材料到當地社保財務查詢是否到帳,如到帳,請財務在轉移單上加蓋公章確認到帳;
然后填寫《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轉移單(轉移單補填用)》,并執保險轉移單或繳費明細情況,到當地社保辦理補填。
辦理社保轉出的注意事項
及時辦理社保轉出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法律在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后對用人單位方的義務性規定和懲罰性措施,也是用人單位在實際操作中須謹慎處理的事項,主要表現為及時辦理離職職工的退工備案登記、檔案轉移和社保轉出等手續。
分清轉出、封存與終止的區別
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手續在社保業務上稱之為“轉出”,社保轉出是最常見的社保變更手續。簡而言之,轉出是指職工因各種原因離開用人單位后,由用人單位及時向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為其辦理在本單位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手續。
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經常會把轉出與封存、終止等概念混淆,而三者在內涵、操作結果上都有很大的區別:
封存是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暫時中止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手續,如職工被司法機關拘留、逮捕后的審查期間或失蹤期間,用人單位可按相關規定為其申報封存。而終止則是指因職工死亡或者出國定居,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終止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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