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9年1月1日起,凡用人單位已申報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在本結算年度內未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律不再保留繳費基數申報記錄。今后需補繳的,按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規定的有用人單位的補繳辦法補繳。不得再按過去申報的繳費基數和過去政策規定的繳費比例補繳。
經辦機構為職工補賬戶
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從各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實施起在單位工作期間中斷繳費的年限,且單位過去已申報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記錄的,按已申報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欠繳數額補繳(含利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補記個人賬戶。
單位及其職工2008年12月31日前的欠繳數額,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前未補繳的,一律不再保留已申報的繳費基數記錄。今后需要補繳的,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補繳申請,或者人民法院、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爭議仲裁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按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規定的有用人單位的補繳辦法補繳。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應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個人賬戶規模按歷年規定執行)均按歷年補繳繳費工資基數劃入。補繳人員歷年補繳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按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不得再按過去申報的繳費基數和過去政策規定的繳費比例補繳。未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
未補繳年限不算繳費年限
已以城鎮個體工商戶(含個體工商戶業主聘用的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即戶口登記在居民委員會未承包農村土地的居民)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從各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實施起未繳費的年限,由個體工商戶業主或本人提出書面補繳申請,按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規定的靈活就業人員的補繳辦法補繳。
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個人賬戶規模按歷年規定執行)均按補繳繳費工資基數劃入。其中,個體工商戶業主聘用的從業人員按歷年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繳納,其余部分由業主繳納。補繳人員歷年補繳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按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未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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