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保險業主體的增加,或業務優勢,保險市場逐漸形成并且初具規模,根據我國國情,必須大力發展保險中介制度包括代理人、經紀人、公估行等保險中介機構。國際貨運保險是保險業所有險種中一項最古老的業務,也是保險公司經濟效益比較好的一個險種,由此必然成為各家保險公司主要競爭對象。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以對外貿易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外貿貨物的運送有海運、陸運、空運以及通過郵政送遞等多種途徑。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種類以其保險標的的運輸工具種類相應分為四類:海洋運輸貨物保險、陸上運輸貨物保險、航空運輸貨物保險、郵包保險。
國際貿易運輸保險程序有時一批貨物的運輸全過程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工具,這時,往往以貨運全過程中主要的運輸工具來確定投保何種國際貿易運輸保險種類。
國際貨運保險的原則包括以下幾點: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關系。依我國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此原則可以使被保險人無法通過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獲得額外利益,以避免將保險合同變為賭博合同。保險利益可以表現為現有利益、期待利益或責任利益。
2.最大誠實信用原則。
指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應以誠實信用為基礎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主要體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告知義務和在履行合同時的保證義務上。誠實信用原則規定在我國民法通則的第4條。我國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具體體現在告知義務上。在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上,我國保險法第17條與海商法第222條的規定不同,保臉法采用的是有限告知主義,而海商法則采用了無限告知主義與有限告知的結合。海商法第222條第1款涉及的是無限告知,要求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第2款涉及的是有限告知的情況,規定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需告知。依海商法第223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故意未將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3.損失補償原則。
指在保險事故發生而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在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屬于補償性的財產保險合同,因此,在發生超額保險和重復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人只賠償實際損失,因為保險的目的是補償,而不能通過保險得利。
4.近因原則。
雖然我國保險法及海商法均沒有對近因原則進行明文規定,但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實踐中,近因原則是常用的確定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是否負保險責任以及負何種保險責任的一條重要原則。
保險同運輸一樣,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必要組成部分。貨物從賣方送到買方手中,要通過運輸來完成,在這一過程中如遭遇意外損失,則由保險人進行經濟補償,以保證貿易的正常進行。各種對外貿易價格條件,都需明確保險和運輸由誰辦理。例如國際上通用的離岸價格(FOB)和成本加運費價(C&F)中不包括保險費,保險由買方自理;而到岸價格(CIF)中包括保險費,由賣方辦理(見對外貿易價格條件)。保險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所必需,是因為它將運輸過程中不可預料的意外損失,以保險費的形式固定下來,計入貨物成本,可以保證企業的經濟核算和經營的穩定,避免由于意外損失引起買賣雙方和有關利益方面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使保險公司從自己經營成果考慮,注意對承保貨物的防損工作,有利于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進出口貿易的貨物在本國保險,還可以增加國家無形貿易的外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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