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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提高到500元。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年46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政府補助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年360元調整為390元,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年100元調整為110元。
在社保年度終結后,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不足支付的部分,根據廈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財政一次性補足。
二、降低參保人員醫療費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起付標準。
為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負擔,降低參保人員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起付標準: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起付標準,執行2012社保年度標準的整數值,在此基礎上降低300元。調整后,在職職工、退休人員醫療費門診起付標準分別為1500元、600元。城鄉居民門診醫療費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起付標準降低300元,從原來的1000元降低為700元。
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起付標準,執行2012社保年度標準的整數值。調整后住院醫療費的起付標準:首次在三級、二級、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分別為1800元、1100元、4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別為1100元、600元、200元。退休人員減半計算。
參保人員門診、住院醫療費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起付標準不再隨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而變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對參保人員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起付標準提出調整意見,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適當調整基層醫療機構門診醫療費社會統籌基金報銷500元的政策。
為減輕低收入人員的醫療費負擔,引導參保人員“小病到社區、大病進醫院”,進一步緩解大醫院門診壓力,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及零差價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原先在門診起付標準以內,每人每年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報銷500元的門診醫療費用額度,調整為起付標準以上也可使用,以上額度不用于抵付門診起付標準。
四、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各提高五個百分點。
為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一個社保年度內,城鄉居民門診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不滿5000元的部分,在三級、二級、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報銷比例提高5%,即分別從35%、45%、55%提高到40%、50%、60%;50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仍執行原規定的報銷比例。城鄉居民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提高5%,即由原來的75%提高為80%。
五、參保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的最高支付限額提高14萬元。
為減輕參保人員大病醫療費負擔,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城鄉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的最高限額,各提高14萬元,即分別從原來的26萬元、21萬元調高至40萬元、35萬元。
調整后,在一個社保年度內,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的最高限額分別為50萬元、45萬元。
六、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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