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打算投保一份家庭財產保險,可是保險金額一直無法確定。憑著多年車險投保的經驗,王先生認為:“如果保險金額太高,那有可能就是保費的浪費;如果保險金額太低,又可能是不足額投保,從而會影響理賠。 ”
王先生所說的其實是財產險業務中的兩個概念:超額投保和財產險不足額投保。前者是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本身的實際價值,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以標的實際價值作為賠付上限;后者是指保險金額低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實際賠付以保險金額為上限。
就車險而言,王先生的經驗是正確的。如果車險不足額投保,保險公司會按照保險金額除以車輛價值的比例進行賠付,那么客戶獲得的賠償可能會低于事故損失。假設一輛價值20萬元的車輛,只投保了10萬元的車損險,車輛損失賠償折算率為50%。在一次單車事故中,如果該車輛實際發生車輛損失5000元,那么保險公司的實際賠付金額只有2500元。
太平洋(601099)產險上海分公司相關人士表示,雖然財產險不足額投保,但家庭財產保險卻是一個例外。市民投保家財險完全可以自主決定保險金額,并且保險公司實行的是“損失多少,理賠多少”的原則,不會財產險不足額投保保中按比例賠付的問題。
那么不同價值的房屋應該如何確定家財險的保險金額呢?
一般來說,房屋的附屬設備比主體結構更容易受損,其價值占房屋購置價的20%左右,投保家財險可以此為參考確定保額。房屋在交付使用時已存在的附屬設施包括固定裝置的門窗、管線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以某公司的一款家庭財產保險為例,年保費200元,保險金額包括20萬元的房屋損失、4萬元的室內裝潢和3萬元的室內財產。
在此,財產險不足額投保提醒廣大市民,人保財險、平安產險、太平洋產險和天平保險等公司都已經開通家財險網銷渠道,市民不必再親自前往保險公司網點辦理投保。不過,網絡銷售的家財險產品通常都是固定保額,有特殊保障需求的市民,還是應該向保險公司咨詢家財險保額。
某產險上海分公司相關人士表示,雖然同屬財產保險范圍,但家庭財產保險卻是一個例外。市民投保家財險完全可以自主決定保險金額,并且保險公司實行的是“損失多少,理賠多少”的原則,不會出現不足額投保中按比例賠付的問題。
目前不少保險公司都已經開通家財險網銷渠道,市民不必再親自前往保險公司網點辦理投保。不過,網絡銷售的家財險產品通常都是固定保額,有特殊保障需求的市民,還是應該向保險公司咨詢家財險保額。
那么,什么是財產險不足額投保合同呢?這和一般所謂足額保險合同又有什么關系呢?在具體的保險業務中有時怎樣來處理財產險不足額投保合同呢?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又能得到什么樣的啟示呢?
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分為足額保險合同與財產險不足額投保合同。
足額保險合同又稱全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大體相當于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即可獲得充分的保障,如果發生保險標的全部損失,保險人按實際損失數額如數賠償。
財產險不足額投保合同又稱低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小于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合同。在不足額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賠償方式有兩種:其一是比例賠償方式,即按保險金額與財產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其二是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即不考慮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這兩種賠償方式,根據保險合同種類的不同,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家財保險合同一般適用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在投保財產險時,保戶應當盡量保全保足。保全,指投保主險的同時,根據需要選擇合適的附加險;保足,指按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相當的保險金額。
再者,倘若保險人在條款或合同特約中對賠償方式依然未作明確的規定,那么,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最好主動提出,與對方作出相關的約定,以免不必要的糾紛。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對于這種家庭財產的不足額保險一般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比例進行賠償。而作為一般的投保人來講,進行不足額投保時,最好與保險公司約定出險時的賠償方式,這樣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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