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會保險政策,勞動者工作滿一個月后,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參加社會保險,無論勞動者是否在試用期內。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繳納社會保險手續(xù)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加入使得各項工作變得復雜。規(guī)模化的招聘可以減少這樣的麻煩。
試用期內公司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其法律根據(jù)為勞動合同法笫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七) 社會保險。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通過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guī)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律責任,是一些用人單位常用的手段。市勞動監(jiān)察部門近期在對市本級企業(yè)進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時,就督促27家企業(yè)辦理社保登記,補辦社會保險手續(xù)3149人。在不久前全市范圍內開展的整治非法用工專項行動中,督促辦理社會保險達9387人。在這些經(jīng)過督促后補辦的社會保險人員中,相當一部分就是因企業(yè)未在試用期中為員工繳納社保費而造成的。
勞動監(jiān)察部門指出,《勞動合同法》雖然已實施近兩年,但一些用人單位仍然存在認識上的誤區(qū),有的甚至濫用試用期。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xié)商約定的對對方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jīng)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這是因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某酒店與卞某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酒店人事主管與之口頭約定: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內不交社會保險,等到試用期過后再補交。卞某同意了。在卞某工作1個月后,該酒店以卞某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卞某不服,要求補交試用期社保,同時,提出這樣的疑問:勞動合同沒有書面約定試用期,該試用期有效嗎?
為此,卞某咨詢了資深的勞動法專業(yè)人士,得到的答復是: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從勞動法規(guī)定看,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兩個月的試用期,但這需要在勞動合同中書面約定,不可以口頭約定。按照上海市實踐中的操作,試用期內如果員工是在15日前入職的,企業(yè)應該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是15日以后入職的,如果在月底前離職,企業(yè)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保。
我們公司的做法是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不同的崗位和勞動合同期限在勞動合同中書面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同時,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單位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實踐中,因為員工在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其社會保險可能會造成斷檔期,所以建議國家法律應該給予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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