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保險中“不可抗力條款”一定是免賠的,但實際上,這種理解是有偏差的,因為很多情況即便被冠上了“不可抗力”的帽子,也并非都不能理賠。一些保險產品只是將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劃入免賠責任,也有些產品則完全可以對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所帶來的特定影響予以賠償。只有細看保險條款,才能免除對“不可抗力條款”均無法理賠的思維定式,這一點購買保險時一定要好好把握。
“不可抗力”是我們在保險中常見的專業術語。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一種人們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比如被冠以“不可抗力”的自然現象就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而“不可抗力”所指的社會現象,則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市政工程建設和其他政府政策等。
相信大家還記得六月初上海的那場暴雨,當時很多航班因天氣情況延誤甚至取消。張小姐也是旅客中的一員,她原本計劃去張家界旅行,沒想到卻被雷暴雨天氣拖住了后腿。在張小姐的概念中,航班延誤保險是針對航空公司責任導致的航班延誤給與賠償的一種保險,她一直認為,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在這類保險中是被列入免賠責任的。“后來有朋友問我是不是買了航班延誤保險,說這種情況是可以申請理賠的,我才發現自己理解有誤。”
其實,由于自然災害或者被保險人擬搭乘的班機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機械故障、罷工、航空管制等導致航班延誤達一定時間的,且并無其他班機可供搭乘的,被保險人都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
家財險中所定義的“不可抗力”概念也常常被投保人所混淆。我們知道,火災、爆炸引起的房屋、房屋裝修、室內財產損失是可以受到家財險保障的,那么,自然災害以及社會因素引起的相應損失又能否獲賠呢?
實際上,家財險中的自然災害需要根據具體災害類別予以區別。包括臺風、暴雨、暴風、雷擊、洪水、雪災、泥石流等在內的自然災害引起的房屋、房屋裝修、室內財產損失是可以得到理賠的,但是地震和海嘯往往被列入此類保險的免賠責任。
工商部門檢查發現,濟南一家汽車4S店《車輛銷售合同》約定“因廠方供貨、運輸等不可抗力造成賣方無法按時交車,日期順延,以賣方通知為準,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有的樓盤在銷售《預售合同》中約定“因供水、供電、供氣等市政部門未能按時接通室內外的水、電、氣設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實際交樓時間延遲,開發商不承擔任何責任”。盡管銷售方確實非因“主觀因素”導致合同不能按時履行,但顯然是自行擴大“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定義,將經營風險轉嫁消費者。
根據濟南市工商局直屬分局的調查,80%以上的消費者不能準確理解“不可抗力”的定義,更有95%以上的人群在遭受違法“不可抗力”條款侵害時選擇“忍氣吞聲”。由于普法和宣傳教育不到位,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大多不投訴或舉報,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相關行業違規制定該類條款的氣焰。
我國《合同法》第117條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顯然,房屋因為地震倒塌,業主本身沒有任何過錯,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因素。因為這樣的不可抗力,業主沒有權利向開發商追問房屋質量問題,更不能從開發商處獲得任何賠償;憑什么不可抗力條款,在借款人面對銀行時就失去了效力呢?
房子都沒有了,銀行還要求購房者繼續供房,這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顯失公平,按照合同法規定,理應給予撤銷。如果銀行非要追索剩余部分的房貸,那也不應該找業主,而應該去找開發商,因為房子是開發商建的。房子如果購買了保險,銀行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總之,不應該要求購房者為已經不存在的房子繼續還貸,不可抗力條款應適用于地震塌屋還貸,否則也未免太不人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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