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發布《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明確,自11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社會保險費。此次《規定》所稱的社保保險費,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那么,員工社保怎么辦理呢?需要哪些資料?辦理流程有哪些?
新規定在征收險種上,將原辦法規定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擴大為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全部五項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用人單位逾期仍未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依法查詢其存款賬戶,根據查詢情況報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決定,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并將劃撥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滯納金由原辦法按日加收3‰改為加收5‰。
同時,用人單位未按月將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規定通報、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員工社保辦理所需材料:1.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文件,或其他批準執業證件(均需原件和復印件);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3.單位開戶銀行全稱及帳號。
員工社保辦理流程:1.單位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上級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開戶)手續。2.單位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完整并蓋章。3.社保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及紙質副本。
即便企業是在員工入職30天為員工辦理了社會保險,員工享受社保的時間也會受到社保機構每月結賬的影響。在員工滿30天之時,企業要為新入職的員工辦理社保,而社保申報每月都有截止日期。在截止日期之前未申報,只能等下一個月開始再申報,申報成功則開始繳納,工資即開始代扣個人部分。
廣大勞動者應提高社保維權意識,對于損害個人社保權益的行為應主動地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及時維護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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