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社保網即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等。南通社保網辦事指南頻道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對工傷、養老等社保問題結合相關案例進行了分析。
案例:顧某系原通州某門窗公司員工。 2008年10月2日,顧某上班時右手被氫氟酸燒傷,后被認定工傷、九級傷殘。事發后,公司僅支付顧某部分醫療費用,其余工傷保險待遇均未支付。 2010年7月,該門窗公司注銷工商登記。王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以清算組負責人身份進行清算,并辦理手續。
法院認為,顧某在公司存續期間已被認定為因工負傷,公司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其工傷待遇。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但該公司注銷時未書面通知債權人顧某,屬于程序上違法。《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三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公司清算組成員王某(唯一股東)應對顧某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意義: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發生糾紛后,明知需向職工支付賠款,仍故意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且在清算過程中不履行對勞動者的個別通知義務,致使勞動者未能及時申報債權,即便公司完成注銷手續,清算組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008年8月12日,陳某在工作期間受傷,被認定構成工傷、八級傷殘。 2009年5月,陳某與公司就工傷事宜簽訂協議:一次性貼補陳某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9000元。后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賠償協議。
法院認為,判斷協議效力應考察該協議是否構成顯失公平。根據陳某的年齡及工資標準,其應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和為81029元。雙方在協議中就此項約定公司貼補9000元,僅為應支付款項的11.11%,可以認定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應以撤銷。
意義: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經濟狀況惡化,維權成本較高,又急需治療,故獲賠心理迫切,但法律知識又不足,用人單位便經常會利用勞動者的劣勢地位,變相迫使勞動者接受較為苛刻的賠償協議,有時甚至會剝奪勞動者的主要賠償權利。因此,在司法審查標準的把握上,對于勞資雙方自行達成的工傷賠償協議與普通的民事協議相比,應更加嚴格。一般可將協商賠償額與法定賠償額對比,如果兩者相差不大,可以認為勞動者為獲取時間利益、節約維權成本而作出的讓步;如果兩者相差懸殊,則應撤銷賠償協議,判令單位補足賠償數額,或在不撤銷協議的基礎上,直接判決補足。
案例:陳某生于1957年10月24日,于2005年7月至如皋某潔具公司從事清潔工工作, 2007年10月24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011年9月6日,公司向陳某發出書面通知,認為陳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決定從9月7日起不再雇傭。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其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法院認為,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且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實不能補繳或者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自該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之日起,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十五年,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現陳某主張公司賠償其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意義: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實不能補繳或者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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