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內,用人單位由于參保登記、繳費核定等原因未能按時參保繳費的,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可在用人單位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據悉,今年年內,這些單位未參保的人員在發生工傷后補繳工傷保險費,可享受工傷待遇。那么,具體而言,有關2012年工傷保險條例新規定是怎樣的呢?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關于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若干意見》中關于公務員醫療補助制度繳費基數的有關規定,即市和區縣財政統一發放的基本工資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標準確定本單位工作人員繳費基數。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2012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申請工傷認定。
《廣東省2012年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2012年工傷保險條例》)于9月28日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29日獲表決通過,將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新增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有關內容:即使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若遭遇工傷,仍可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單位追償。據介紹,增加該條款,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及時獲得工傷待遇。
新增的2012年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若發生工傷事故,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若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之后,先行支付的部分應由用人單位償還,若不償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該《2012年工傷保險條例》將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該日期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按該條例執行,若已完成工傷認定,其2012年1月1日后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仍要依照該《條例》規定執行。
《2012年工傷保險條例》還對工傷認定的范圍進行了調整,首次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認定范圍。
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4年1月14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1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以下是2012年工傷保險條例總則:
1.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2年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2.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國家機關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2012年工傷保險條例執行。3.工傷保險工作應當堅持預防、救治、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4.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5.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6.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工傷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者得到康復和從事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7.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遇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給予補貼。工傷保險基金、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不征收稅、費。8.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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