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意外事故頻頻發生,加劇了人們的保險意識,很多人紛紛為自己以及家人購買意外傷害險,但是什么是意外傷害險呢?意外傷害的定義范圍又是什么呢?
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中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愿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事故,導致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侵害的客觀事實。
1. 傷害。傷害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到侵害的客觀事實。
2. 意外。意外包含以下兩個層次的含義:第一,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生,可以理解為傷害事故的發生是被保險人事先所不能預見或無法預見的。第二,傷害事故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愿。
3. 意外傷害的構成。意外傷害的構成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個必要條件。
意外傷害保險有三個層次的含義:
第一,必須有客觀的意外事故發生,而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預見的。
第二,被保險人必須因意外事故造成了人身死亡或傷殘。
第三,意外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遭受人身傷害的結果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與普通人壽保險合同的區別在于,傷害保險合同針對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或因傷害引起的殘疾或死亡。
與健康保險合同的區別在于:傷害保險合同更重視外部原因導致的身體傷害,健康保險合同側重在被保險人內在原因而導致的疾病,即身體健康的變化。
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并以此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造成死亡、殘疾、支出醫療費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則保險公司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一定數額的保險賠償金。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項目包括死亡給付和殘疾給付。
意外死亡給付和意外殘疾給付是意外傷害保險的基本責任,其派生責任包括醫療費給付、誤工費給付、喪葬費給付等。
意外傷害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只能采用定值保險。具體由保險人結合生命經濟價值、事故發生率、平均費用率、以及當時總體工資收入水平,確定總保險金額,再由投保人加以認可。目前在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最低為1000元,最高為500000元;在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最低為1000元,最高為100萬元。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在特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一般由保險條款或者法院規定。有些財產險公司推出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還增加了被保險人可中途更換的條款。
影響意外傷害保險費率高低的因素有兩個:
一是被保險人從事工作的危險程度;
二是保險期限的性質。危險程度高,保險費率高,危險程度低,則保險費率低。
保險費率(以壽險公司的意外險為例),一般分為4個檔:第一級主要是非生產部門的腦力勞動者,年費率為0.2%;第二級主要是輕工業工人和手工業勞動者,年費率為0.3%;第三級主要是重工業工人和重體力勞動者,年費率為7%;第四級主要是職業危險比較特殊的勞動者,年費率為10%。
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的危險機會有:
* 受傷:危險概率是1/3
* 難產(行將生育的婦女):危險概率是1/6
* 車禍:危險概率是1/12
* 在家中受傷:危險概率是1/80
* 受到致命武器的攻擊:危險概率是1/260
* 死于心臟病:危險概率是1/340
* 家中成員死于突發事件:危險概率是1/700
意外風險是人人都會面對的,在風險來臨之前,給自己準備一份充足的保障,不僅可以體現對風險的掌控能力,更是對自己和家人負責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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