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傷殘職工,對新《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非常關心,在這我想談一下新《工傷保險條例》的一些看法。
工傷保險條例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現將我對條例解讀整理如下,供參考:
1、 擴大了《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新舊《條例》第2條)
【解讀】適用范圍由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擴大至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實際上只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被排除在外。
2、 變更了負責工傷保險費率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制定及調整單位(新舊《條例》第8條)
【解讀】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及調整變更為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及調整。
3、 增加了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確定方式(新舊《條例》第10條)
【解讀】新舊《條例》均規定工傷保險費繳費主體為用人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新《條例》增加規定了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4、 擴大了工傷保險統籌范圍(新舊《條例》第11條)
【解讀】新《條例》將工傷保險統籌范圍由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現狀為很多地方為縣級統籌)擴大至“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5、 增加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新舊《條例》第14條)
【解讀】主要變動為: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被認定為工傷,而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在上下班途中,
6、 擴大了《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新舊《條例》第2條)
【解讀】適用范圍由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擴大至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實際上只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被排除在外。
7、 變更了負責工傷保險費率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制定及調整單位(新舊《條例》第8條)
【解讀】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及調整變更為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及調整。
8、 擴大了工傷保險基金的用途范圍(新舊《條例》第12條)
【解讀】工傷保險基金的用途除了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外,新《條例》增加規定了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亦從工傷保險基金的規定。
以上是我個人粗淺的看法,一家之言,僅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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