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監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并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人員編制。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6個職能機構,并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設有35個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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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規范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行為,保護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保險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保險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第四條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實施監督管理。
《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
一、關于審計內容
(一)對于各類審計對象的審計內容應當符合《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審計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見附件)的規定。
(二)審計對象的職責范圍與《指南》規定不一致的,可以在《指南》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對審計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補充。在高管審計報告中,應當明確說明該名高管人員的職責范圍、適用的《指南》內容、以及調整補充的內容。
(三)對于《指南》暫未覆蓋的高管人員的審計內容,應當依照公司對于該名高管人員的職責定位文件,參照《指南》相關規定予以確定。在高管審計報告中,應當明確說明該名高管人員審計內容的確定方式。
二、 關于審計程序和審計報告
(一)外部審計機構開展《辦法》規定的高管審計工作,應當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和《指南》的有關規定執行審計程序,并就審計發現出具報告。
(二)高管審計報告應當按照《保險高管審計指南第2號——高管審計報告》要求的格式和內容編制,并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送監管部門。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中國保監會決定取消行政審批項目7項,下放管理層級10項,減少審批部門2項,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中國保監會及各保監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項目的申請。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項目,停止審批。中國保監會及各保監局及時將停止審批的決定及原因通知申請人。
二、 取消項目的后續管理措施,按《中國保監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后續管理措施一覽表》執行。
三、 下放管理層級的審批項目(含中國保監會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有關項目),即日起移交各保監局審批。
四、 減少審批部門的審批項目(含中國保監會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會簽的有關項目),即日起不再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五、 請各保監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時轉發給轄內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各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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