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 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并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相關證件如下:(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或成立證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3) 地稅登記證;(4)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5)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6)駐地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分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二、 表格填報說明:1、 社會保險登記表 “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03748300492號”欄號碼。“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準成立信息”欄。“批準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單位類型”、“隸屬關系”: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系,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 “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
2、 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個人帳戶(身份證號)”:均要嚴格按身份證中信息填寫。“個人編號” :“續保”、“轉入”人員需提供其原參保的個人編號,填報此欄。“新增”人員在申報時暫不填報此欄,其個人編號待錄入微機產生。(1)“新增” :原未參保人員,屬新增類型,已參保人員不可按新增辦理。(2)“續保” :原參加過社保,已停保或轉到流動窗口投保,現續接到新單位投保的,屬續保。在流動窗口投保的人員需在申報此表前將欠費繳清并辦理其在流動窗口的停保手續。 (3)“轉入” :此處特指已參保的在征人員在本市參保單位之間的轉移。 (4)“市外轉入” :此類人員需在單位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后,由單位到市基金結算中心辦理其轉入基金結算及“市外轉入”異動業務。 “月繳費工資” :應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填表報。本年度新招人員,按實際發放的月工資總額填報(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表:險種國有、集體企業三資、私營企業外來務工人員 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 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 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 養老保險 22% 7% 20% 7% 13% 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住房公積金辦理如下:
一、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如下:(1)到當地財政局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填報《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資金管理中心”按規定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并指定住房公積金經辦銀行。(2)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須附的相關證件: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它機構批準設立的批文原件及復印件;2、法人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3、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記表后留存二份;單位送交指定的公積金辦理銀行一份,憑此表設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帳戶和職工個人帳戶;公積金帳戶建立后將每月交一份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表及匯補表交附給公積金辦理銀行。
二、單位為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手續如下: 新的正式錄用職工或者新調入及調出職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內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手續,并同時為已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職工辦理帳戶轉移。
三、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如下: 按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0%計繳。(其中單位部分按5%計繳,職工個人部分按5%計繳。)
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辦理手續如下: 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理的,原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經“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變更登記表》到受托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辦理手續如下: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并自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二十日內持“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的《單位住房公積金帳戶注銷登記表》,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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