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個人帳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二)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四)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2、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二)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3、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
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4、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
1、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收取得基數和比例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繳納,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按每月3元繳納。
2、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的待遇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額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辦法支付:
1、職工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部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
2、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300元的部分,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80%,個人支付20%。
3、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的最高數額為2萬元。
4、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準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數額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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