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是如何處理因養老保險而引起的勞動糾紛
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后獲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應享有的一項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履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這類勞動糾紛案件時,應按糾紛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的處理:
(1)勞動合同 中規定企業應向社會保險機構為職工交納養老保險費而拒不交納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教育企業行政領導,督促企業履行義務,并裁定企業行政負擔由此產生的其他義務。
(2)勞動合同中未規定企業應向社會保險機構為職工交納養老保險費用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指明勞動合同的不完善之處、企業應盡的法定義務及由此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并裁定企業應在一定期間內向社會保險機構補交養老費和滯納金。
(3)企業以談判時未討論須承擔職工養老保險費為由,拒不交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明確指出,談判時未涉及該項內容,并不能免去其法定義務和責任,企業仍有交納職工養成老保險費用的義務。
(4)企業在職工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時, 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補回企業為其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否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清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裁定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要求職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對堅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裁 定其承擔因不履行勞動合同而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或違約金 ,但不能支持企業要求職工交回養老保險費的決定。
2010年全國各地養老保險轉移新政策
會議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 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 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辦理流程,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 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參保,只需提出轉續關系的書面申請,轉入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協調辦理審核、確認和跨地區轉續手續。國家將建立全國統一的社 保機構信息庫和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政策發布: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全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什么是“保險詐騙罪”
根據《決定》第16條的規定,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為目的的,采用欺騙手段,使保險人陷于錯誤認識而支付數額較大的保險金的行為。其構成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保險詐騙罪既侵犯了保險人(即保險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又侵犯了我國的保險補償制度。首先,保險詐騙行為人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行為指向保險人的財產。所謂保險金,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投保人與之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所補償的金額。保險金的來源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保險費。保險費原本屬于投保人所有,但保險費由眾多的投保人交付給保險人成為保險基金后,這些款項即屬保險人所有,由保險公司完全支配。投保人在與保險人簽訂和保險合同后,只有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佃人才能得到保險人從保險基金中合理賠償或者給付的保險金。行為人以欺騙的方法非法獲取保險金,無疑侵犯了保險人的財產權益,即保險公司法 人財產權。其次,保險詐騙罪直接侵犯了我國保險補償制度。保險補償制度建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對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因特定危險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運用集體力量予以社會救濟。然而,在保險詐騙犯罪中,行為以欺騙手段騙取本人不應得到的保險金,嚴重擾亂了我國保險業的存在和發展,侵犯了我國保險補償制度。從實際危害來看,保險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保險補償制度,屬于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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