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征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并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對于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后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于不愿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愿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
為了規范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公眾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或將電子郵件發至:lifachu@mohrss.gov.cn,傳真發至:010-84233796;通過信函可郵寄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3號,郵編:100013),并在信封上注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征求意見”字樣。據了解,征求意見截止至2011年5月20日。
養老保險
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死亡后,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一次性發給其經法定程序認定的繼承人。
此外,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除外)死亡后,按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所需費用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單位支付。
每一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都會有一個個人帳戶,作為退休時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依據。那么,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用來支付哪些待遇呢?參保人員退休后死亡,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可以繼承嗎?
個人賬戶的繼承
1.辦理死亡手續:
參保人員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退休后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2.辦理出境定居手續:
參保人員退休前出境定居,辦理停保手續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手續,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退休后出境定居,仍按國家、省、市的規定支付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什么是個人帳戶?怎樣建立職工個人帳戶?
答: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一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記錄單位按規定劃轉的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作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時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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