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市政府直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中心設置3個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內設13個處室和工會;垂直管理20個分支機構(18個管理部和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結算中心);下設3個直屬事業單位:北京住房公積金客戶服務中心、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北京市住房貸款個人信用信息服務中心。
(一)編制、執行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北京地區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借款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狀況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 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 符合委托人規定的有關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
(七) 提供委托人認可的擔保;
(八) 借款人夫妻雙方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貼息貸款;
(九) 符合委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人須滿足上述條件外,其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
(一)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12 個月(含)以上,同時,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2 個月(含)以上且申請貸款時處于繳存狀態;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同意處于緩繳狀態,但本人滿足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12 個月(含)以上,且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2 個月(含)以上;
(三)借款申請人為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
※ 對于購買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不受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限限制。借款申請人只需滿足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處于繳存狀態條件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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