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醫保中心是福州市醫療保險的管理執行機構,也是醫療政策制定者主要負責人,下面是福州醫保中心一些政策匯編。
政策一:
為貫徹落實《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2012年為民辦實事工作的通知》(榕委〔201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福州醫保中心現就提高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將城鎮參保居民的政府補助標準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60元;參保居民個人繳費標準保持不變。
二、 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6萬元以上至14萬元以內,含14萬元)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由20%提高到30%。
三、 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年度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由500元提高到600元(含起付標準、按比例自付費用)。
四、 將結核病規范治療、白內障門診手術治療、強直性脊柱炎和重癥肌無力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病種范圍;將血友病擴大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成年人門診大病病種。
政策二:
為進一步擴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受益面,切實減輕參保居民門診醫療費用負擔,根據《福建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指導方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福州醫保中心現就我市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 覆蓋人群和資金來源
參加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均可享受城鎮居民普通門診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普通門診統籌所需資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參保居民個人不繳費。
二、 基金支付范圍
參保居民在定點基層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按規定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
(一)藥品:我省醫保藥品目錄甲類品種和我省增補的基本藥物品種藥品費用;
(二)診療項目:門診一般診療費、血常規檢查、尿常規檢查、大便常規檢查、血糖測定、尿糖測定、胸片、常規心電圖、黑白B超、洗胃、清創縫合、導尿。
政策三: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閩人社文〔2010〕163號)和《關于調整我省部分醫保藥品適應癥限定支付范圍的通知》(閩人社文〔2011〕115號)精神,福州醫保中心結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及臨床用藥情況,經研究,決定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部分乙類藥品的自付比例作以下調整,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對動物骨多肽注射制劑等17種西藥、注射用益氣復脈1種中成藥適當調高自付比例;
二、 對頭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劑等4種西藥、新癀片等10種中成藥降低或取消自付比例;
三、 對復方氨基酸(18AA-Ⅶ,18B)等2種西藥增設自付比例。
政策四:
為切實減輕參保大學生門診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開展 2012年為民辦實事工作的通知》(榕委〔2012〕7號)精神,現就提高我市大學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待遇水平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將我市大學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年度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由600元提高到2000元(含起付標準、按比例自付費用),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按原規定執行。
二、 將我市大學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范圍由原來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以及大學醫療機構擴大到市本級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基金支付范圍調整為在上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保目錄內的醫療費用。
三、 參保大學生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以現金方式結算。由市醫保中心每周派專人到學校收取報銷憑證(包括門診發票、費用清單、《在榕高校大學生醫療費用報銷申請表》),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報銷金額匯入參保學生的銀行賬戶(附短信通知)。
四、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原《關于提高我市大學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待遇水平有關問題的通知》(榕人社保〔2012〕121號)因內容不完整,現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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