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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勞動和社會保障網熱點解析
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津貼發放方式和標準是怎樣的?
(一)國務院特殊津貼。
(1)1990-1994年選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含1994年選拔的人員),仍按原逐月發放的方式發給政府特殊津貼,標準為100元/月。自2009年1月起,標準為600元/月。
(2)1995年起,新選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將不再采用逐月發放津貼的辦法,而是由國務院向他們一次性發放5000元。
(3)2001-2010年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每人一次性發給政府特殊津貼10000元,并免征個人所得稅(中發〔2001〕10號),對經國務院批準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國務院授權人事部頒發政府特殊津貼證書。對1995年以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仍按月發放政府特殊津貼。
(4)2004-2010年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每人一次性發給財政特殊津貼20000元,并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國務院授權人事部頒發政府特殊津貼證書。1994年以前享受每月100元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發放方式和津貼標準不變。已享受一次性5000元、10000元津貼的不再補發。
(二)省政府特殊津貼。
1990年至2000年選拔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含離退休和離退休后出國定居的),每人每月補貼200元;2001年及以后選拔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每人一次性發給1萬元。
(三)市政府特殊津貼。
(1)2000-2003年選拔的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每人一次性發給津貼3000元。
(2)2004-2010年選拔的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每人一次性發給津貼10000元。
經深圳市政府五屆七十七次常務會議審定,深圳市2013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如下:
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160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4.5元/小時。新標準自2013年3月1日起實施。
適度調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深圳市貫徹“十八大”報告提出的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的要求的具體舉措,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針政策的體現之一,也是深圳市實踐科學發展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構建和諧社會的配套措施之一。其意義在于三方面:一是促進居民收入與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與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讓全體勞動者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二是吸引勞動力資源,更好地滿足我市經濟發展對勞動力資源日益增多的需求。本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在春節前發布信息,是向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勞動者發出的明確信號,同時也便于企業統籌安排全年預算支出;三是作為我市產業轉型升級的配套措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力促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促進深圳質量建設。
為確保最低工資制度落到實處,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將在廣泛開展宣傳的同時,進一步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控和監察,督促企業依法支付職工工資,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對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企業如違反最低工資規定,員工可向各級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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