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部分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
為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的平穩發展,最大限度的支持我市公積金繳存人通過公積金貸款解決和改善居住問題,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關于住房貸款實行差別化貸款政策的精神,經市政府2012年2月29日第8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將調整部分公積金貸款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度調整貸款最高限額。貸款申請人夫妻雙方均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購房貸款最高限額由30萬元調整為35萬元;貸款申請人為單方繳存公積金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由20萬元調整為25萬元。
二、允許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用公積金來支付購房首付款后,再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但職工用公積金來支付購房首付款的,只能支取上年已經結轉的公積金余額,當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能支取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以確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安全回收。
三、上述政策的實施時間暫定為一年,即: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購買商品房的,以購房合同在房管局備案登記的時間為準;購買“二手房”的,以繳納契稅的發票上載明的日期為準;實施范圍和對象是:在樂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購買住房、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的職工。
四、現行的其它購房支取公積金政策、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政策不變
關于2013年有關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領導同意,我中心在2013年將繼續執行以下公積金貸款、支取臨時政策:
一、貸款申請人夫妻雙方均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購房貸款最高限額為35萬元;貸款申請人為單方繳存公積金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30萬元。
二、允許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職工用公積金來支付購房首付款后,再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但職工用公積金來支付購房首付款的,只能支取上年已經結轉的公積金余額,當年(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能支取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以確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安全回收。
三、繼續受理異地公積金繳存職工(指:在樂山市行政區域外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范圍內購買住房的公積金貸款申請。
四、對所有按時足額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凡沒有享受過我市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在購買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以享受首套房貸利率;但已經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目前已經完清房貸本息的職工,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仍執行二套房貸利率。
五、上述臨時政策的實施時間暫定為一年,即: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購買商品房的,以購房合同在房管局備案登記的時間為準;購買“二手房”的,以繳納契稅的發票上載明的日期為準;實施范圍和對象是:在樂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購買住房、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的職工。
六、現行的其它購房支取公積金政策和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政策不變
關于一次性付款購房后支取公積金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防范公積金騙取騙提行為的發生,確保公積金資金安全,經2013年2月4日市中心業務辦公會研究,再次重申:
一、對一次性付款購房支取公積金的(含異地、本地購買)一律停止現場辦理支取。
二、對所有一次性付款購房支取公積金的,必須實行先查詢核實,屬實后再通知申請人辦理支取。
三、各區縣涉及在市中心城區一次性付款購房后支取公積金的,由所在地管理部將《產權信息查詢函》的基本內容填寫完并傳真到中心辦公室蓋章,交由歸集科統一到市房管局負責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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