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怎么領取的?我們沒有東莞戶籍能否領取呢?”一位外地在東莞工作的網友問到。
據了解,東莞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被保險人)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由財政全額撥付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國家公務員和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的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相關規定,東莞市戶籍的被保險人,由單位按繳費基數1.5%、個人按0.5%繳納失業保險費;非東莞市戶籍的被保險人,由單位統一按繳費基數1.5%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不繳費。
由于繳費標準不同,東莞市戶籍失業人員和非東莞市戶籍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也有所區別。東莞市戶籍失業人員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非東莞市戶籍的失業人員,根據2003年7月后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其失業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6%;2003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其失業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3%,剩余不滿一年的繳費月數與2003年7月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當東莞市戶籍的失業人員再次失業時,核定領取待遇的期限可與上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前后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其中,繳費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只能領取上次失業尚未領取完的待遇。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是多久?
失業保險金并不是無限期領取,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根據規定,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一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就增加一個月。失業保險金并不是無期限領取,每次失業核定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非東莞市戶籍的失業者,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為其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在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可按規定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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