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車過程中,輪胎爆胎傷了人,這個突發的意外是否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呢?如果在理賠范圍內,交強險能賠多少錢?
2011年1月19日,已經承保交強險的一家石油配送公司油罐車到修理鋪修補右后中橋外輪胎,原告將外輪胎卸下后,右后內輪胎突然爆炸,飛出的輪轂擊中原告頭部,造成原告受傷。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總限額12.2萬元內承擔109373.11元的賠償責任。2011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分別于2012年1月16日、5月15日兩次開庭審理此案。
本案中,原告與保險公司爭議的焦點比較明確:1.此案涉及的事故是否屬于交通事故;2.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是否只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原告認為,車投保了交強險,而且事故的發生導致第三者受傷,和車是相關的,因此提出因為車輛承保交強險,所以只要發生事故交強險就應該賠償,要求保險公司按照條款約定的保額進行賠償。
根據爭議焦點,保險提出了質疑,車輛在維修過程中發生意外,和車輛在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的意外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因此造成第三方的損失,也應當一分為二來看,而且交強險是為保證汽車在運行過程中導致第三方的損失。這個范圍和凡是因為車導致第三方損失的范圍是完全不同的,理由如下:
1.根據本案中所涉及事故情況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而本案中保險車輛是在修理鋪修理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修理鋪并非道路,所以該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
2.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是被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本案非道路交通事故,故交強險不負責賠償。
2013年3月23日,此案審理結束,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人保財險新疆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的訴訟請求,由被告石油配送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案判決表明,人民法院對于交強險只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觀點是認同的。在今后涉及此類相關案件中,應當嚴格區分保險車輛所發生的事故是否屬于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合同責任,同時應加強與法院的溝通聯系,依法闡明公司觀點,避免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通過上述報道,我們不禁思考,交強險賠償范圍有哪些呢?相對于商業三者險20多條免責條款,交強險的免責為“受害人故意行為造成損失”、“被保險人自身財產損失”、“相關仲裁及訴訟費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間接損失,保障范圍要大許多。而且,無論事故中被保險車輛有沒有責任,交強險在責任限額范圍內都予以賠償,并且沒有免賠額和免賠率。凡是對第三方(除本車、本車上的人)造成損失的,無論是否有責任,都是交強險賠償范圍。當有責任時,三方財產損失最高賠償2000元,三方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0元,三方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10000元。當無責任時,三方財產損失最高賠償100元,三方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元,三方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1000元。
其中,醫療費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死亡傷殘費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通過判決或調解產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溫馨提示:購買商業險的話建議購買商業三責險、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三責險是對交強險的補充,車損險的話保障本車,車上人員險保本車上的人,不及免賠能在你負全部責任時全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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