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和經濟的發展,我們的社會走向了文明,汽車在文明社會中給人們帶來的便利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另一方面,汽車也給人類帶來了因為汽車行駛而產生的碰撞、傾覆等意外事故。這些意外事故侵害了人身和財產安全,使受害人痛不欲生。風險的出現,就促成了車輛保險行業的誕生和發展,因此,我們可以看出車險保險意義就在于對車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有的車主并沒有清楚車險理賠的條例法規,這樣會使車主自身的利益受到損害。
合肥某企業就其所有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 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期限內該公司駕駛員駕車與一摩托車相撞造成了兩人 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公司駕駛員與摩托車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在交警部門對事故協調中,公司及其駕駛員與受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 賠償各項損失31萬余元。
此后,該企業以調解協議中載明的賠償數額,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索賠遭拒。該公司后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就其已經予以賠付的損失予 以保險理賠。在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就在交警部門達成的調解協議中確定的賠償金額能否直接作為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而向保險公司予以索賠及如何核定保險事 故的損失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法院經審理認定被保險人與受害人達成的賠償協議內容,部分超出了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法核定了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數額,并依據雙方保險合同判令保險公司賠付了保險金27萬余元。
對交通事故雙方在交 警部門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性質及其法律約束力的判斷。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達成的賠償協議,因有公安交警部門的參與,容易使人產生認識誤區,很多人認為該協議 具有一般民事協議所不具備的特殊強制力和執行力。
實質上,我國法律對于交警部門主持下的調解協議,并未賦予強制執行力,其性質僅屬民事協議的范疇,其約束 的對象也僅為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因保險公司不是協議的當事人,在其未明確認可該協議的情形下,協議并不當然對保險公司產生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在處理與被 保險人的保險合同糾紛過程中,當然有權對就未參與簽訂的協議是否加重自身的負擔進行審查并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提出合理抗辯。
溫馨提示:不同案件所需要提供的車險理賠證明單據也是不同的。如果此次意外屬于單方責任事故,沒有人員傷亡,索賠時車主應向保險公司提供以下證明:有蓋章或簽字的出險通知書、由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的出險證明、修車發票原件、修理更換零部件清單,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或費用收據原件。
如果事故涉及車損或人身傷亡,除了以上證明材料外,車主還應該向保險公司提供以下車險理賠的證明單據:醫院出據的傷者診斷證明、殘疾者評殘法醫鑒定證明、死亡者死亡證明、搶救治療費收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傷亡者工資收入證明以及有派出所蓋章的家庭情況證明等等。
如果保險車輛發生的是非道路交通事故,車主要及時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并通知保險公司,并向保險公司提交以下車險理賠的證明單證:出險通知書、事故照片、出險證明(派出所蓋章)、調解書以及各種必要的證明或費用收據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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