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姐最近遇到了一件煩心事,4個月前,正在排隊給新車辦理交強險的宋小姐突然接到丈夫電話說家里被盜。就在她匆忙回家途中,遭遇賈某等10余人不看紅綠燈橫穿公路,宋小姐因避讓不及將賈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賈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宋小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后,賈某要宋小姐承擔其全部的9000余元醫療費用,被宋小姐拒絕而引發訴訟。令宋小姐不解的是,法院并沒有考慮主次責任的劃分,判決支持了賈某的訴訟請求。
其實很多人和宋小姐有著一樣的困惑,法院并沒有考慮主次責任的劃分,判決支持了賈某的訴訟請求。這是為什么?雖然賈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但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即宋小姐必須承擔其全部醫療費用。一方面,宋小姐駕駛尚未辦理交強險的汽車上路違法。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即只要未辦理交強險,不管什么車、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均不得上路。
另一方面,宋小姐應當賠償全部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即在正常情況下,雖然賈某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但其仍然可以通過交強險理賠獲得賠償,正因為宋小姐沒有投保交強險,才使賈某失去了獲得理賠的機會。《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那么,通常情況下,因“中國式過馬路”出事故,行人難道就不負責了嗎?當然不是,北京市海淀區法院8日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廣大行人,因“中國式過馬路”出事故,行人同樣需要視情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011年10月,在海淀區蓮花池西路,王某推著輪椅車帶腿腳不便的母親去路對面辦事,當二人橫過馬路時,與陳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致王某與母親受傷,后其母傷重不治而亡。事發時,二人距人行橫道僅僅只有幾十米。交警認定,王某橫過馬路未走人行橫道違反交通法規,認定其與陳某承擔同等責任。
事發后,王某將陳某訴至法院。法院認定王某違反交通法規,橫過馬路未走人行橫道,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雖然交警認定其應承擔同等的事故責任,但從保護行人的角度考慮,最終判定王某承擔35%的民事責任。
僅僅少走幾十米路,王某卻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橫過馬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善加利用這些便利設施,既是遵守法律,同是也是對自身安全的最好保障。
對路權的爭奪,并不是一定要分出輸贏的比拼,而是要平衡各方權益,實現道路資源共享,進而達到共贏目的。在交通設施完備的前提下,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本應各行其道、遵章守紀,才能改善交通秩序,減少事故隱患。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