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已經有了很長的歷史,起源于17世紀的英國,現在它已經成為世界性的行業,但是在中國還處于起步階段。保險經紀人應當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因此國際上對它都規定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在我國設立保險經紀人必須報經中國保監會審批,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并獲得資格證書。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保險經紀人必須具備一定的保險專業知識和技能,通曉保險市場規則、構成和行情,為投保人設計保險方案,代表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議達成保險協議。保險經紀人不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給付賠款和退費也不負法律責任,對保險公司則負有交付保費的責任。因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經紀人的活動客觀上為保險公司招攬了業務,故其傭金由保險公司按保費的一定比例支付。
美國:財險為主
美國保險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市場之一。1998年,全美全部業務的保費收入達7364.7億美元,居世界首位。壽險業務保費收入為3493.9億美元。美國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眾多,達五千多家。保險經紀人在美國市場上發揮著一定的作用,但遠沒有英國那么重要。
在壽險方面,保險經紀人幾乎不介入。在一些州(如紐約州)有規定,保險經紀人不得辦理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業務。
在財險方面,美國以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為中心,進行保險營銷。經紀人主要招攬大企業或大項目保險業務,經紀公司多設在大城市。經紀人的傭金支付標準以保險人經營業務的性質和種類等因素來確定。商業火災險的傭金率一般為保費收入的19%,一般商業責任險的比率為18%,汽車險為16%,勞動力補償險為 10%左右。雙方通過討價還價還可以有所浮動。
雖然保險經紀人在美國市場上的作用不是特別突出,但有關部門對其監管仍相當嚴格。除了聯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規范外,政府還在各地區委派了許多保險特派員,他們有權對違規的保險經紀人發出警告、進行罰款、責令暫停營業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德國:個人參與
在德國保險市場上,保險經紀人作用顯著。在德國,保險代理人被稱作是保險人“延長的手”,而獨立保險經紀人則有被保險人的同盟者之稱。目前,德國的保險經紀人總數為3000多人。在個人保險業務方面,8%的業務量是由經紀人帶來的,高于銀行代銷(5%)和保險公司直銷(7%)。而在工業企業保險業務的銷售上,保險經紀人舉足輕重,50%-60%的業務量是由經紀人帶來的,遠遠超過了保險代理人(10%-20%)的業務量。
在德國,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主要依據《民法》來進行。德國《民法》規定,保險經紀人在從事保險經紀活動過程中,因自身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單獨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而且保險經紀人必須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維護他們所服務對象的利益。
由于德國的相關法規沒有關于保險經紀人資格條件的規定(這點與其余歐美國家不同),最近幾年,越來越多的個人和機構進入保險經紀行業。他們大多以金融顧問、保險顧問或保險咨詢專家的身份,從事一些具有保險經紀性質的活動。而一些大工業公司,除了依靠職業保險經紀公司進行風險管理和保險安排外,甚至自己設立保險經紀事務所,負責本公司的風險鑒別、評估工作。保險經紀已經深入德國民眾生活。
英國:管理甚嚴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英國的保險經紀制度影響最大,保險經紀人的力量最強。據統計,英國保險市場上有800多家保險公司,而保險經紀公司就超過3200家,共有保險經紀人員8萬多名。英國保險市場上60%以上的財險業務是由經紀人帶來的,“勞合社”的業務更是必須由保險經紀人來安排。
英國的保險經紀人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險。英國第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國政府貿易委員會予以注冊。1977年,英國通過了《保險經紀人法》,并設立了專門的法案機構即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和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IBRC)。
英國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相當嚴格,其主要表現在:
(1)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即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頒布了“經營法”,對保險經紀人的信譽、宣傳及服務進行監管。在英國,只有經過注冊理事會注冊的個人或法人才能以“保險經紀人”的身份開展業務;
(2)進行嚴格的財務管理。《保險經紀人法》規定,保險經紀人的資產要超過負債1000英鎊,而且要開設獨立的“保險經紀人帳戶”;保險經紀人每年要向注冊理事會提交審計過的帳戶及有關證明;執業保險經紀人必須提交一定的保證金,最低金額為25萬英鎊,最高為75萬英鎊;
(3)嚴厲的懲罰條例。注冊理事會最嚴厲也是唯一的處罰辦法就是將違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個人不得再利用保險經紀人名義從事經紀活動。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區別有哪些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均為保險市場的中介人,但兩者是有區別的:
(1)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險人或其他代理人恰訂保險合同,而保險代理人則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而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
(2)保險經紀人雖然也像保險代理人一樣,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如為投保人提供保險咨詢、充當顧問時。
(3)保險經紀人收取保險費的行為,對保險人無約束力,即法律上不視為保險人已經收到,被保險人不能以此為由主張保險合同業已成立。但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授權的情況下,保險經紀人在授權范圍內所作的行為則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約束力。此時,保險代理人收取保險費后,即使實際尚未交付給保險人,在法律上則視為保險人已收到。
(4)保險經紀人的業務范圍要比保險代理人廣,如受保險人的委托充當保險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險人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甚至還可以從事保險和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我國《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出臺,但國內保險業務中并未實行保險經紀人制度,不過在國際保險業務中卻時常接受國外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雖然都是保險中介人,但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
在德國,保險代理人被稱作是保險人“延長的手”,而獨立保險經紀人則有被保險人的同盟者之稱!二者具體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托,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而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而保險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為收取保險費。
3、服務的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客戶主要是收入相對穩定的中高端消費人群及大中型企業和項目,保險代理人的客戶主要是個人。
4、法律上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是委托與受托關系,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戶的損失,保險經紀人對客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而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后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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