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從長遠看,只有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效維護農村社會安定穩定,推動農業發展,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
養老金支付終身
按規定,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最低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提高部分的資金由地方財政支出。本辦法實施前,已按老農保政策領取養老金的60周歲以上人員,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可繼續執行原標準;低于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標準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農村居民,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55周歲至60周歲女性,仍按原待遇標準繼續領取,年滿60周歲后按本辦法確定的標準領取。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可按年繳費并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另外,凡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當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于2009年9月開始實施,并將于2012年在全國實現全覆蓋。新農保有兩個新特點:一是不同于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繳費,新農保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二是不同于老農保主要建立農民個人賬戶的模式,新農保借鑒目前城鎮職工統賬結合的模式,在支付結構上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保證支付。這兩個新特點既是國家惠農政策的體現,也使新農保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一些新問題。為了使新農保真正實現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應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
政府補貼應以激勵繳費為導向。中央要求,地方財政對參加新農保的農民應當給予補貼。歸納起來,目前各地主要有三種做法:一是補"入口",即對于繳費的農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其個人賬戶進行補貼,繳費檔次越高,補貼的數額就越多。二是補"出口",即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農民,不論是否繳費和建立個人賬戶,均進行等額補貼。三是既補"入口",也補"出口"。從激勵繳費的角度看,地方財政應當補"入口",而不是補"出口"。補"出口"等于變相鼓勵晚繳費、少繳費、不繳費,因為即使不繳費,到了60歲也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不過,也可以采取較為人性化的補"出口"政策,即在補貼與繳費年限長短、繳費檔次高低之間建立正向聯動機制,以鼓勵參保和多繳費。如有的地方規定:長期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繳費年齡和年限規定可以放寬。目前,農民參保的年齡規定主要有兩條:一是16-59歲繳費,已經達到60歲的人不用繳費;二是至少繳費15年,臨近60歲的人可以補繳,但至多補繳15年。對這兩條應當加以完善。首先,16歲之前尤其是59歲之后也應允許繳費,因為農民沒有到60歲退休的制度。其次,補繳不必局限于15年。由于農保繳費檔次很靈活,除了從100元到500元的5個檔次,還允許農民多繳,這就導致補繳15年的規定形同虛設。應當鼓勵農民多補繳。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費計息所參照的存款期可調高。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能否保值或盡量減少貶值,是影響農民參保積極性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的規定是: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1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實際上,大多數農民參保后需要經過幾十年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所以完全可以把計息所參照的存款期調高為3年及以上。目前3年期存款利率比1年期高1個多百分點,因此,這是減少農民養老保險金貶值的一個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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