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很廣,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及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職工也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后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業主及其雇工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失業保險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權益保障,失業人群可通過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失業保險金繳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專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專職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或者職工本人工資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據介紹,按照宜賓市實際情況,失業保險金應不少于最低工資的70%,以翠屏區的最低工資計算,失業保險金為:最低工資550元×70%=385元。失業保險待遇為失業保險+門診費(失業保險金385元×10%)=385元+39元=424元。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凡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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