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打工者面臨的一個易形成勞動糾紛的關鍵問題則是工傷,不少境外打工者也常常遭遇工傷后索賠無門的尷尬,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不說,更給本人及家庭帶來嚴重的心理創傷。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生產勞動過程中引起的,或者由于勞動條件、作業環境等原因所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或職業病。工傷很難避免,境外打工者遭遇工傷自然是屢見不鮮。
4月2日,湖南長沙市人社局宣布,針對小型服務行業、季節性用工企業和煤礦企業,出臺不同的參保繳費政策。其中營業場地面積在80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服務業可采用“定員”的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定員,是根據實際從業人數、營業場地面積、納稅額、營業額等信息因素確定用人單位的參保人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為員工參保。據統計,小型服務行業全部納入后,長沙市工傷保險參保戶數將擴大10倍,惠及20萬人。
小型服務業對參保實行動態實名制
困境:長沙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介紹,小型服務行業點多面廣,流動性大,參保意識淡薄,容易成為參保“死角”。傳統繳費模式下,企業很容易通過隱瞞真實員工數目達到逃避或少繳費用目的。
新規一:
長沙市人社局明確,營業場地面積在800平方米及以下的餐飲、住宿、商店等小型服務業單位,采用“定員”的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定員,是根據實際從業人數、營業場地面積、納稅額、營業額等信息因素確定用人單位的參保人數,用人單位申報的人數不得低于根據經營面積核定的最低參保人數。用人單位已按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方式不變。
營業場地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相對穩定、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仍按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的方式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
解讀:
長沙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介紹,定員繳費模式下,企業繳費標準是經營面積和營業額等具體指標,作假行為難以實施。
同時,新政策規定企業為所有和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都繳納工傷保險,無論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與否,都應受到工傷保險保護。這就避免了以往制度下因為人員流動性強,導致部分員工因種種原因缺乏工傷保障的現象。對小型服務行業參保實行動態實名制,職工人數在核定人數范圍內發生變化,可以不申報。用人單位注銷的,可將年度內的工傷保險權益轉讓給該營業場地的新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營業地址變更的,辦理工傷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后,在保險期限內不需再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些規定將減少工傷保險在企業間轉移接續產生的成本,便于員工流動。
煤礦企業:按產量繳費,每噸8元
困境:煤礦企業是工傷事故多發區,煤礦工人的健康和安全理應受到更多關愛。煤礦企業參與工傷保險的積極性和規范性均需提高。
新規二:
各類煤礦企業均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所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煤礦企業以實際產量為繳費基數;實際產量低于采礦許可證的噸位數的,以采礦許可證噸位數為繳費基數。基準費額確定為每噸8元,按季度或半年征收。繳費標準可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適時調整。
季節性企業:設兩個繳費周期
困境:傳統繳費是一年一繳,對季節性企業而言,這樣的模式會讓其交納多余的費用,進而讓其選擇逃避繳費,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新規三:
長沙市人社局明確,年正常生產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季節性用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費實行“定員定額”征收辦法。
“定員”是指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生產經營狀況及用工情況,確定參保人數。
“定額”是指采用定額繳費方式,繳費標準根據一、二、三類行業,分別為10元/人•月,20元/人•月,30元/人•月,繳費標準可由市人社局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適時調整。
為職工設定3個月和6個月兩個繳費周期,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時,可自主選定繳費周期。
工傷帶來的負面影響,絕對不可小覷。在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正視勞動者的工傷問題,是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執政為民的內在要求。南通市人社局、商務局近日聯合發出通知,對境外派遣人員如何通過正規途徑參加工傷保險以及發生事故傷害后如何進行工傷認定等問題進行了重新明確,這是給境外打工者給予的一種“特殊保障”,彰顯了政府部門親民愛民之情懷,有利于將鞏固南通作為“境外輸送勞務大市”的地位,更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此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等組織,其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公)傷人員的有關待遇由所在單位按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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