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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保險法的實施與改革,新的保險法試題同樣做了調整。為了方便保險法考試大軍的復習,小編專門總結了新保險法的調整,希望可以幫助需要的朋友。
新保險法亮點解讀:
亮點一:拒賠不再容易
新規: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合同。
解析:近年來,國內部分保險公司形成了一種“潛規則”:保險人收取保費時不認真審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實,出險時則竭盡全力嚴格審查,非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實存在漏洞不可。有的保險人甚至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實告知,也不制止。這樣一來,如果不出險,就坐收保險費;如果出險,則以未如實告知為由,不賠保險金,不退保險費。這種事情多了,很多人得出保險公司“都是騙子”的結論。
亮點二:保險利益主題范圍擴大
新規:按新保險法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規定”,該案例中的張某應該獲得人保財險公司的理賠。
解析:現在不少單位以福利的形式為職工投保家庭財產險,由單位作為投保人出錢投保,職工作為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保障。眾所周知,單位對于職工的個人家庭財產一般毫無保險利益可言。但現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如果嚴格按照這一規定來判斷,則這類保險合同均為無效。而就一般法理而言,這種投保行為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以私分、轉移國有資產為目的的除外),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這就造成了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的不一致。
亮點三:不知條款不再成問題
新規:新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解析: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體現。保險人相對于投保人來說,更熟悉保險業務,因此,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條款的義務。
亮點四:過戶之后丟車,保險公司照賠
新規:新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解析:對于財產保險來說,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是財產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如果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等發生轉讓,轉讓后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以前保險標的發生轉讓也需要到保險公司進行報備,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沒有細致規定。新保險法對這方面的規定,規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爭議的一些問題,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種保護。
亮點五:理賠不再“拉鋸戰”
新規:新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解析:“投保容易理賠難”是客戶集中反映的問題。某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險公司理賠方面的規定比較模糊,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而新保險法恰恰在這方面給予了明確規范。另外,產生“理賠難”說法的原因也有很多,有的客戶在投保時并沒有仔細看合同,只是聽代理人的介紹,而有的代理人盲目夸大保障范圍,這就都有可能為以后理賠帶來難題。
亮點六:理賠“真空期”被放氣
新規:新保險法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考慮到保費交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需要必要的核保環節,新保險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解析:在現實生活中,人們購買人壽保險時,一般要經過保險公司的核保環節,投保人在填寫好保單并交納首期保費之后,有一段時間等待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的決定。但在這段等待期,投保人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呢?投保人認為自己已交首期保費,保險公司就應該賠;而保險公司認為不應該賠。這類理賠糾紛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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