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已經成為很多家庭規避風險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新保險法的實施,該如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新保險法亮點有哪些?
新保險法亮點一:擴大保險經營范圍
新《保險法》新增了“保證保險”。所謂保證保險,是指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請保險人擔保自己的信用。例如,雇員忠誠保證保險承保雇主因雇員的不法行為,如盜竊、貪污、欺騙等受到的經濟損失。又如,人們買房時必然要買還貸保證保險,這屬于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的一種,以保證購房人還不起房貸時,由保險公司代為償還。以前,雖然各家保險公司有著不少保證保險產品,但這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險,各界看法不一,有人認為保證保險屬于擔保業務,保險公司實際上是擔保人。此次《保險法》正式明確了這一點。
新《保險法》還允許保險公司經營“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上海保監局有關人士表示,此項范圍擴展“意義非常大,因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很快。在實踐中,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險、企業年金托管業務等新型業務都已經出現,《保險法》以法的形式確認了它們的地位。”
新保險法亮點二:繳滿十五年 可按月領取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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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亮點三:免責不“說明”則不免責
過去,免責條款往往是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殺手锏”。而在保險展業中,為了促使消費者購買其產品,部分保險業務人員則故意宣傳保險產品好的一面,而將免責條款一筆帶過,其結果則是使消費者受到了不同程度誤導,出險后產生了許多糾紛。
對此,新《保險法》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其中,根據該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新《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規定理賠處理時間、二手車保險不過戶也可理賠以及對于免責條款的規定無不體現了新《保險法》的人性化。雖然看上去這些措施對保險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對于規范保險服務,增加客戶滿意度來說,無疑可以算得上利好。”
新保險法亮點四:增強保險監管手段
保險監管的手段在實踐中又得到了充分而多樣化的發展,這些監管手段體現在國務院相關行政法規、保監會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在實踐中已經有所運用,并且收到了一定的監管實效。
新《保險法》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這一章進行了很大擴充,從兩個方面體現出修改特色。其一,增加的條文較多,體現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保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其二,賦權性規定較多,賦予了監管部門更多的行政權力,對已有的行政權力從法律的層面加以進一步確認,同時對權力的行使也進行了明確的程序性約束,正所謂“權力越大,責任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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