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城市建設不斷發展進行中,很多地方征地建設,這就牽涉到被征地居民的生活問題。為了更好的解決居民失去土地的問題,國家和政府不斷完善被征地居民養老問題,為求更好的為人民排憂解難。
記者從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根據《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今后煙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將更完善 ,新征土地需先落實農民“養老”。
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養老繳費標準這樣執行:個人繳費標準在現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內由個人選擇;集體繳費標準由村民會議民主確定;個人和集體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和原則上不低于政府出資部分的20%,若低于20%的,個人和集體應按選定的繳費標準適當增加繳費的倍數,個人和集體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和不高于土地補償安置費,可以從中列支或抵繳。
已經領取本市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原待遇繼續領取;同時可自愿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兩種待遇合并發放。
已經參加本市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正在繳費的人員,可繼續按原制度繳費,也可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工作人員表示,新文件的最大利好是,財政補貼占大頭,個人和集體補助占小頭(不低于財政補貼的20%),今后要提高保障水平主要通過提高征地補償安置費和財政補貼等辦法解決,有效解決了過去保障資金中,個人和集體繳費占大頭(70%),財政補貼占小頭(30%),從而影響參保積極性等問題。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今后,煙臺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目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同一個個人賬戶,利用同一個制度平臺;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機制,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公平和效率相結合。
對新征土地,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后批準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則;對以前征地遺留問題,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和被征地農民自愿相結合,提高被征地農民自我保障意識,引導被征地農民積極參保。
新征土地需先落實農民“養老”
16周歲以上即可參保
保險對象為,在新征土地過程中,被征地的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符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都是本次征地的保險對象,應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通過參保得到相應保障。實行調地安置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其擁有土地承包權并被調整土地、符合以上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被列為保險對象。
保險方案為,對擬征收土地進行勘測調查后,在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同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有關規定和程序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居)民大會,針對具體保險對象、保險金籌集中財政補貼、個人和集體具體承擔的保費額等內容,研究確定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方案,并按規定公示通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個人和集體繳費多繳多得
不高于征地所得土地補償安置費
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所對應的政府補貼資金標準,在擬征收土地報批前一次性將此次征地的政府補貼資金存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財政部門批準開設的社保專戶,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收款專用票據》。政府補貼在征地被批準3個月內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保險方案落實到個人賬戶中。政府補貼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列支,單獨選址項目由用地單位承擔。
個人和集體繳費。按照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每次征地時,個人和集體應繳納一定數量的養老保險費,以彌補因為失去土地對基本生活的影響,體現個人和集體在養老保險問題上的責任,個人和集體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和原則上不低于政府出資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由財政或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方已簽字蓋章的保險方案,從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中抵繳。鼓勵個人和集體積極繳費,多繳多得。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支付待遇
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合并領取
根據規定,個人和集體繳納的保險費分別記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欄目(對沒有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城鄉居民要為其建立個人賬戶);政府補貼部分對應保險方案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中80%記入個人繳費欄目,20%記入政府繳費補貼欄目。記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完全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繳納的養老保險繳費不參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數的計算。
參保時60周歲以上的按對應年齡的支付系數計算待遇(執行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其中70周歲以上的執行70歲的支付系數),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合并領取。未滿60周歲的在年滿60周歲時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合并領取。
今后,煙臺市將做好《意見》發布以前實行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原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中的繳費、補貼等基本政策也可以繼續實施,但將逐步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操作系統中,有個人賬戶的,要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數據信息和資金合并,按城鄉居民個人賬戶標準計息和支付。對本《意見》發布前被征地政府補貼資金已存入社保專戶但還沒有落實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的,各地要參照本《意見》的有關規定,抓緊制定保險方案并將資金全部落實到個人賬戶。各地對原來發放的被征地農民的各項生活補貼應予以保留。
這項政策從201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19日。政策實施以前的被征地農民,各縣市區將采取相應措施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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