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在開福區珠江花城小區,26歲的男子李寒吃完父親做的早餐,他出門了,說“出去打個電話跟單位請假”。然而,父母沒有等到他回家。大約12分鐘后,李寒從樓頂天臺墜下,當場身亡。直到人生最后一刻,他都保留了一個秘密——在5個月前,他已經辭去工作。這些天來每天“上班”早出晚歸,只是為了掩飾自己失業的事實。
失業后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失業后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需具備的條件: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二、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和領取保險金的手續:上海市城鎮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三、 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即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四、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累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2、辭職或自動離職的;3、依照法律、法規或是人民政府的規定、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人員。
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愿性失業;(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三)進行失業登記;(四)有求職要求并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職工失業時,按以下程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 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后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并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復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 失業救濟金委托市工商銀行統一于每月最后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折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
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后合并計算。
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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