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延誤保險是意外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的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主險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險。若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互有沖突,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
旅行延誤保險是意外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的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主險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險。若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互有沖突,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其中,保險條款由行程延誤費用保險、托運行李延誤費用保險和通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凡乘飛機旅行,乘火車、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旅行的乘客,均可以作為旅行延誤保險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開始其旅行行程,由于發生下列事故造成預定的旅行行程延誤導致被保險人額外支出合理、必要的費用時,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該航班原定起飛時間之時起6小時之內(不含)同一機場無其它班機可供其搭乘;
(二)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險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自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飛時間之時起6 小時之內(不含)同一機場無其它班機可供被保險人搭乘;
(三)被保險人因航班延誤導致錯失已定妥座位的銜接航班,且于到達轉運站后6 小時之內(不含)同一機場無其它班機可供其搭乘;
(四)由于自然災害或者被保險人擬搭乘的班機、火車、船舶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機械故障,導致航班延遲6 個小時以上(含)起飛,火車、船舶延遲8 個小時以上(含)出發、啟航。
本條所稱合理、必要的費用,是指被保險人為繼續其預定行程或在行程延誤期間往返于機場/火車站/碼頭與住宿地點之間額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費用,以及被保險人在行程延誤期間在當地發生的合理、必要的住宿及伙食費用、國際電話費、因住宿必要而緊急購買的日用必需品的費用。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于本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被保險人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15 日內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對被保險人未在此期限內通知保險人導致保險人或其代表無法對事故原因、經過、損失程度進行合理查勘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其他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追償的權利。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追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所保事項有關的其他保險的情況。被保險人故意隱瞞與本保險所保事項有關的重復保險情況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遇到旅行行程延誤導致額外支出合理、必要費用時,保險公司將負責賠償。具體有:在保險期間內,由于發生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險人預定的旅行行程延誤導致被保險人額外支出合理、必要的費用,保險人在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按實際支出的費用進行賠償: (一)被保險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該航班原定起飛時間之時起6小時之內(不含6小時)同一機場無其它班機可供被保險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
(二)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險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該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飛時間之時起6小時之內(不含6小時)同一機場無其它班機可供被保險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 (三)被保險人接待的旅游者因航班延誤導致錯失已代其定妥座位的銜接航班,且于到達轉運站后6小時之內(不含6小時)同一機場無其它班機可供其搭乘。
旅行延誤保險所稱合理、必要的費用,是指被保險人為繼續代旅游者預定行程或在行程延誤期間被保險人接送旅游者往返于機場與住宿地點之間額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費用,以及被保險人支付的旅游者在行程延誤期間在當地發生的合理、必要的住宿及伙食費用、國際電話費、因住宿必要而緊急購買的日用必需品的費用。
第三條發生本附加險合同載明的保險事故后,如果航空公司免費為被保險
人接待的旅游者提供了膳宿、地面交通、飲料、食品或航空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服務,則保險人僅對被保險人支出的合理、必要的國際電話費和因住宿必要而緊急購買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費用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接待的旅游者行程延誤而造成被保險人支付費用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劫機、外敵入侵、敵對行為(不論是否宣戰)、內戰、反叛、革命、起義、罷工、騷動、暴動、恐怖活動;
(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三)被保險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的班機所屬的航空公司破產;
(四)由于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導致的機場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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