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其中購置是指購買使用行為、進口使用行為、受贈使用行為、自產自用行為、獲獎使用行為以及以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為,這些行為都屬于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具體是指:
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
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既包括中國公民又包括外國公民。
一般來講,車主應持相關證件到所在市區的國稅局的車輛購置稅窗口辦理納稅手續。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四條 符合車購稅條例第九條免稅、減稅規定的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除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下列資料的原件、復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車輛,提供機構證明;
(二)外交人員自用車輛,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車輛購置稅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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