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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事資訊 保險法司法解釋已出臺 規范保險業
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保險市場日漸成熟;從保險市場看,市場體系逐步健全,行業整體實力明顯增強,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公司120家,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和潛力。對外開放穩步推進,共有15個國家和地區的51家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設立195個營業性機構。
 
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具體規范保險合同一般規定部分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全文共計21條,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就不同投保人是否能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的問題,《解釋(二)》明確規定: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針對保險實務中保險業務員代投保人簽名而引發的合同效力問題,《解釋(二)》明確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就投保人的告知義務,《解釋(二)》明確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就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引發的爭議,《解釋(二)》明確規定: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釋(二)》還具體規范了保險合同內容認定規則,理賠核定期間起算點,保險代位求償權,以及保險合同中術語的解釋,被保險人、受益人行使請求權的順序,保險人分支機構的訴訟地位等問題,內容十分豐富,針對性極強,對公平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具悉,我國近年來保險糾紛案件呈連續增長態勢,僅2012年一年,各級法院就新收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數量的2.7倍。此外,大量侵權糾紛案件中也涉及保險合同相關問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則幾乎全部都涉及保險合同。如果將涉及保險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計算在內,2012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數量是2008年的2.16倍。《解釋(二)》制定過程中,起草單位多次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各級法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保監會等部門意見,還多次征求相關專家學者以及保險業界意見,并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先后十四次易稿。
2024-12-02 17:53:05
行業資訊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亮點解讀 投保人受益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回顧2009年工作時表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強民事審判工作,為促進經濟發展、維護人民權益提供司法保障。針對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最高人民法院加強調查研究,提出能動司法的要求,適時調整司法政策;制定適用合同法、保險法等11個司法解釋,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和規范。針對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研討由江蘇保監局、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南京大學法學院主辦、江蘇省保險行業協會協辦的第二屆江蘇保險法論壇在南京舉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是與會代表發言的關鍵詞,來自保險法學界十余名專家學者以及保險實務界法務工作者、法院系統法官等近百人出席了論壇。江蘇保監局副局長葛翎在研討中指出,江蘇處于從“保險大省”向“保險強省”的跨越階段,發展過程中遇到一些新問題、新情況,這些都需要保險法學的理論指導。此次論壇提供了一個司法審判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經營者溝通交流的平臺,將推動全省保險法學理論研究的深化和保險業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發言時透露,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即將出臺,司法解釋遵循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將對核保期限、免責條款范圍、理賠程序和時限予以明確界定。論壇還從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視角對新保險法施行三周年進行了回顧和反思,研討了保險法的發展方向。記者關注到,對惡意拒賠的保險人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入選了本屆論壇的研討議題。與會專家從比較法的角度,介紹了美國為解決被保險人對保險監管需求極大但保險監管資源不足的結構性問題,引入懲罰性賠償的規制措施,建議中國保險立法應賦予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權利。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亮點:《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對保險利益、代簽名的法律后果、保險承保的確認及承保前保險事故的處理方法、保險合同的說明與如實告知義務以及合同撤銷權、解釋權、代位求償權等24個法律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加大了對投保人權益的保護力度。記者就其中幾大亮點請業內和法律專家進行解讀。亮點一
是否如實告知由保險人舉證條款:合同成立后,保險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繼續收取保險費或者給付保險金,又以未如實告知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保險金的;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其他”等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時,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及于被保險人。對同一事實,其中一人已經如實告知的,視為投保人已經履行告知義務。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告知內容不一致,保險人仍同意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解讀:北京市律協保險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李記華說,訂立合同時,保險公司詢問的事項,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也就是說沒有詢問的,投保人可以不說。但是,保險公司在投保單詢問表中往往都有“其他”等字樣的兜底條款,這個條款往往成了保險公司拒賠的擋箭牌。同時,針對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表,投保人往往持有的觀點是已通過口頭形式就未告知事項進行了告知。投保人的口頭告知是否有效,也常常引起爭議。此外,在人身險中,產生糾紛時,投保人一方已經通過體檢能否作為投保人如實告知的證明,法律需要明確。江蘇省法院針對該省2009年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一項調研發現,保險案件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免責條款的范圍、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和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這個條款對投保人是有利的,也體現了保險法的立法精神。”李記華認為。亮點二
代簽名保險合同無效條款: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親筆簽字(捺手印)或簽章。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除投保人追認外,保險合同不生效。保險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后經投保人簽名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有證據證明保險代理人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除外。解讀:李記華說,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代客戶填單簽名的事經常發生。今后,除了投保人追認外,代簽名的合同均被認為是無效的,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投保人的利益。現實生活中還有一種經常出現的情況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幫一些年齡大的或嫌麻煩的投保人代填保單,最后由投保人簽名就行。目前一旦客戶自己簽名,合同就被視為有效。但《保險法司法解釋(二)》提出,如果投保人能提供證據證明保險代理人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合同仍可認定無效。“不過,如果不能舉證則不利后果由投保人承擔,所以投保人要謹慎對待簽名。”李記華說。亮點三
核保超時視為同意承保條款:保險人同意承保,是指保險人以書面或其他形式作出接受投保人投保要求的意思表示。保險人未在合理期間完成核保并通知投保人,視為同意承保。合理期間參照保險行業同種類保險的一般期間確定。解讀:國浩律師集團律師詹昊說,生活中不時會出現投保人交了保費后發生保險事故卻因保險人未承保、保單未生效而拒賠的情況,所以,承保這個程序實踐上確實會有問題。如果保險公司怠工拖延,會使投保人的保險利益保障處于真空狀態,損害投保人的利益。所以,提出“超時核保視為同意承保”很有必要。同時,《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對處于合理期間內且未作出承保的保險事故如何審理給出了明確意見,并要求保險人承擔是否符合承保條件的舉證責任,加大了對投保人的保護力度。亮點四
明確界定免責條款范圍條款: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包括除外責任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解除或中止合同等部分或全部免除或限縮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解讀:詹昊說,《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保險公司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實踐中,需要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條款太多,到底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是僅限于免責條款,還是包括所有保險責任范圍條款、違約條款以及保證條款等;保險條款中被加黑的條款數量較多,難免會減弱醒目的效果及“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效果,怎樣算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與明確說明呢……對這些問題,《保險法司法解釋(二)》明確界定免責條款的范圍,并對保險公司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作了詳細規定,規定由保險公司進行舉證,顯然保護了在訴訟中通常處于弱勢地位的投保人。按原條款規定,購買重疾險等保險之前,如果故意隱瞞自己的某些病情,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但新保險法實施后,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兩年內沒有發作,此后再發作,保險公司應給予理賠。新法也同時規定,保險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內有權解除合同。業內人士表示,新法中新增的不可抗辯條款,是對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
 
2024-12-02 17:53:05
行業資訊 新保險法司法解釋經幾輪征求意見后出臺實施
摘要: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及公民權利意識的提高,近些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逐年增多。關于保險法的司法解釋經過幾輪的征求意見和討論后,終于最高人民法院緊急出臺新《保險法》的第一個司法解釋,明確在新保險法前成立的保險合同,若在新法實施后發生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等行為同樣適用新法。其中就投保人告知義務的認定、保費退還、保險合同的撤銷權、免責條款的范圍界定等24個法律問題做出了司法解釋。一名知名律所的律師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給出司法解釋的這些條文,涉及到了當前保險行業面臨的熱點問題,這與當前保監會的重點監管思路也是相符合的,例如車險理賠難、壽險銷售誤導、退保問題等等。幾次征求意見稿論證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論證會在濟南召開,最高院民二庭、山東、江蘇、重慶、上海、江西五省高院、濟南中院、中國保監會法規部、山東保監局、山東省保險行業協會及4家省級保險公司法規部派員參加了會議。會議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3)(以下簡稱《解釋》)逐條進行了論證。會議開始,最高院民二庭審判長宮邦友介紹了該《解釋》的制定原則和范圍。說明是為解決保險法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制定的普遍性、原則性的解釋,是保險合同一般規定部分的解釋,不涉及產、壽險業務的具體問題。《解釋》共四十條,涉及保險利益范圍、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利解釋原則等內容。與會人員對《解釋》部分條款爭議較大,如保險合同代簽名的法律后果條款;關于詢問告知及告知義務人認定的條款;關于免責條款范圍的界定條款;關于保險合同有關的代位權、撤銷權條款等。雖然在論證時觀點碰撞較為激烈,但出發點一致,既保證司法解釋符合法律規定和有關立法精神,又充分考慮保險產品的特殊性,做到既要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又要保證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此次論證,中國保監會法規部法制監督處處長劉學生從保險產品的經營特點、保險監管及法律層面充分表達并論證了保險行業的觀點,得到與會人員的一致贊同;保險從業人員也對法官們關注和不太了解的行業內容作了充分的闡述、溝通及交流。論證會總結時,宮邦友審判長表示此次論證非常充分,從法律統一性到保險產品的特殊性再到條款的道德導向性及公平性都做了充分的考慮和論證,并表示會將合理的意見及建議吸納到《解釋》中,該《解釋》預計年內出臺實施。舊合同適用新法不可抗辯條款此次最高法院緊急出臺司法解釋源于保險業內對于即將生效的新保險法在交接期具體問題的理解不一。“人身險合同往往期限較長,以至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在新法施行后仍在履行,在此期間發生的一些行為和事件,因為新法已經施行,自然應當受到新法的規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頗受爭議的新法中的“不可抗辯條款”是否保障舊法合同在這次的司法解釋中亦予以明確。司法解釋不僅規定舊合同中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時,仍享受新法中兩年后必須賠付的規定。多個爭議時間點從新法生效起算此次司法解釋對于多個爭議時間點的算法讓業內人士大感意外,不少已經未雨綢繆的保險公司不得不重新修改相關內部流程。比如不可抗辯條款,司法解釋規定,舊合同因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在2年后不得拒賠的“2年期”并不是由原合同訂立的生效日起算,而是以2009年10月1日新保險法的生效日為準。又比如,舊合同因投保人年齡不真實引起保險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的30天期限也是從新法實施日算起。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必須在10月底完成對其保單的梳理工作。此外,對于保險法施行前夕提出理賠申請的情況,新法所規定的保險公司必須40天完成理賠的起算點也從新法實施日算起,而非投保人實際提請理賠的日期。按照新保險法,保險公司核定理賠的期限最多30天,在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理賠協議后必須在10天內給付保險金,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必須在40天內解決拖賠、惜賠等問題。【相關鏈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規范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個總共6條的司法解釋,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規定,保險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青年報)
 
2024-12-02 17:53:05
認識保險 有關負責人對中國保險法司法解釋答問記錄
摘要:眾所周知,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凡有關保險的組織、保險對象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法律規范幸均屬保險法。中國保險法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當前保險市場上,銷售誤導、理賠難等問題極大困擾廣大保險消費者,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了保險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并希望通過這部司法解釋,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的展業行為和理賠行為,盡可能解決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問:法院目前受理的保險糾紛案件有何趨勢?答:近年來保險糾紛案件呈連續增長態勢,僅2012年一年,各級法院就新收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數量的2.7倍。大量侵權糾紛案件中涉及保險合同相關問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則絕大多數涉及保險合同。如果將涉及保險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計算在內,2012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數量是2008年的2.16倍。問:“未履行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是當前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主要理由之一,司法解釋對此如何規范?答: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承擔如實告知義務是為了幫助保險人搜集與保險標的風險相關信息,以更好地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確定保險費率。但實踐中,有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承擔過重的如實告知義務,隨意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為此,司法解釋限制保險人在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拒絕賠償的權利,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將投保人告知范圍限于其明知內容,防止無限擴大投保人告知內容的范圍,規定投保人僅對其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承擔告知義務,故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不知道的事實為由拒絕賠償。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只有保險人詢問的,投保人才承擔告知義務,投保人的告知范圍以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為限,且保險人原則上不得采用概括性條款進行詢問。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的,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為了還防止保險人隨意拒賠,司法解釋規定,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規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問:辦理保險時,經常有保險業務員代投保人簽名的情況發生從而產生糾紛,司法解釋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答:在一些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投保人可能沒有親自在投保單上簽字,而是由保險業務員代為簽名,由此引發了很多糾紛。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這樣規定旨在倡導投保人親自簽章,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以此保護投保人利益。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保險法司法解釋一全解析
摘要:保險業日益發展的今日,保險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保險組織的建立、經營、管理、解散和監督,讓保險更加穩健的進行。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凡有關保險的組織、保險對象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法律規范幸均屬保險法。保險法有廣狹兩義,廣義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保險的法律規定;狹義保險法:指保險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專門的保險立法,通常包括保險企業法、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等內容,另外國家將標準保險條款也視為保險法的一部分內容。我們通常說的保險法指狹義的定義,它一方面通過保險企業法調整政府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通過保險合同法調整各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在中國,保險法還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形式意義: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律法規,即專指保險的法律和法規;實質意義:指一切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

  新保險法司法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人民法院適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 保險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認定保險合同是否成立,適用合同訂立時的法律。第二條【 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對于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認定無效而適用保險法認定有效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第三條 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于保險法施行后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第四條 【關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適用修訂后的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后,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第五條 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2009年10月1日起計算:(一)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法施行后,適用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十日的;(二)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后,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三十日的;(三)保險法施行后,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二年的;(四)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保險標的轉讓通知,保險法施行后,以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請求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三十日的。第六條 保險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不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司法解釋》應當處理好其與有關立法之間的適用關系

制訂《司法解釋》涉及到其與《保險法》和《合同法》的關系,因此,制訂《司法解釋》時,應當注意針對以下各種情況分別予以處理:一是《保險法》的規定過于原則的,通過《司法解釋》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釋;二是《保險法》的規定不準確的,《司法解釋》應當進行必要的修正性解釋;三是《保險法》未涉及的問題,《司法解釋》則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補充性解釋。例如,《保險法》第12條第2款將“保險利益”定義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顯然,該條文從“保險利益”到“利益”,停留在同一個層面,未能做出說明實質的定義,而且,定義范圍局限于投保人。因此,《司法解釋》應當從實質意義上解釋“保險利益”,并擴大其適用范圍,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承認的經濟利害關系。同時,保險合同作為民商合同的具體類型,應當受統一的合同法律制度的約束。但是,現行《保險法》僅有第31條對于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規則做出了規定,至于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的擬訂和效力問題則缺少明文規定,從而在涉及保險合同的上述問題時,只能以《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的規定作為適用依據。所以,處理好《司法解釋》與《保險法》、《合同法》的適用關系,尤其是明確與《合同法》的適用關系便成為正確把握《司法解釋》的法律地位和適用價值的關鍵所在。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保險法司法解釋實施的重要性
摘要: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北京舉辦了“深入貫徹《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培訓班”。來自各保險公司、保險分支機構以及地方保險行業協會的代表共計268人參加了本次培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并于2013年6月8日開始施行。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糾紛案件數量呈連續增長態勢。最高法的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28000多件,到2012年,達到76000多件,是2008年的2.7倍。如果將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算在內,2012年的受案數高達87萬1200多件。實踐中,對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范圍、保險公司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等問題存在很大爭議,各地法院裁判不統一,司法解釋就是要解決這些沉淀已久的問題。為了幫助各保險公司深刻理解、領會《保險法》及《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立法精神,中保協專門組織了此次專題培訓,邀請行業內的保險法資深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起草《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法官和對保險案件擁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臺灣政治大學教授及外經貿大學著名保險法教授等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專家和學者進行授課,圍繞當前在《保險法》及《保險法司法解釋(二)》適用中所突顯的問題,就訴訟實務中的難點和疑點對具體案例展開分析,拓寬了行業從業人員的視角,也使其對《保險法》實施過程中的理論和操作問題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認識。小貼士:保險條款一般都由保險公司單方提供,條文眾多、內容復雜,投保人通常難以讀懂,一些保險展業人員正是利用這一特點銷售誤導消費者。司法解釋首先明確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都屬于免責條款,保險人對這些內容都必須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而且規定了方式和標準。
 
2024-09-03 16:23:22
車輛保險知識 開心保帶您了解交強險最新司法解釋
摘要:交強險作為車險中最重要的險種,一直備受關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強險最新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了統一規定,以規范裁判尺度、明確裁判依據,接下來,開心寶專家將帶您了解交強險最新司法解釋。根據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后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之一導致的第三人人身損害,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套牌車、拼裝車以及報廢車等機動車上路行駛,如果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拼裝車、報廢車被多次轉讓的,則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 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還有第六條 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這些法律條文都是你要求保險公司賠付的條款,還有就是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當然如果那位修理工要看他的戶籍,如果他是農村戶口的話那么交強險賠付的款項就會降低,如果是城市戶籍的話,那么是按照交強險的正常賠付支付相關費用的。法院審理是依據上述規定的,高院沒有制定如外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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