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先生去年5月份購買了一輛寶馬轎車,并為其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交強險、劃痕險、玻璃險、防盜險、車上責任險等險種,總計約7000元。去年6月份在地下停車場其車輛左側前車門被人惡意砸壞,出現一個凹痕,但是地下停車場沒有監控設施,當時又沒有目擊者在場,因此沒有找到“兇手”。
愛車被砸,卻沒有找到兇手,這一部分損失誰來承擔呢?保險公司會予以理賠嗎?
目前保險公司的車損險保險責任,大多集中在碰撞,外界物體倒塌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暴風雨等其他自然災害。像車輛被砸這類情況是惡意損壞,行為難以界定,不屬于理賠范圍。如果車主想要減少這類損失,可以購買車輛部分附加險。
保險消費者權益服務總站的工作人員還提醒,在發生事故后,一定要保護現場,待保險人員評估車輛損失后,再去4S店定損修理。不論是否找到肇事者,保險公司都應該按照車損險的條款,對在近期釣魚島事件的游行示威活動中被砸的日系車進行理賠。
據悉,目前保險公司對于被砸的車輛查勘、定損工作一切正常,但是是否賠付,有的稱要由具體的理賠部門來決定,有的稱要總公司發文,甚至有的稱要保監會來明確。
有人認為,砸車屬于人為事故,應該向肇事者索賠。也有人認為因暴亂導致的車輛損失,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責范圍。"保險公司要等待監管部門明確,這明顯屬于推卸責任。"上述監管部門人士說。
保險公司條款顯示,有的保險公司車損險條款規定:"在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還有的保險公司車損險條款詳細列明了保險范圍,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傾覆、墜落、外界物體墜落、火災、倒塌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而在車損險的免責條款中,保險公司普遍規定了因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造成的任何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公司不負責賠償。
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理賠?北京工商大學保險學系主任王緒瑾認為,在列明保險責任范圍的條款中,車輛被砸既沒有明確是保險責任范圍,也沒有在免責范圍中列明。但是免責范圍中有這樣一句話:"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所以具體怎么理賠要看保險公司的規定。
按照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應該理賠。一方面,沒有政府部門將游行示威行動定性為暴亂,因此不屬于免責范圍;另一方面按照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不論是否找到肇事者,保險公司都應該先行賠付,之后取得代為求償權,再向相關責任方索賠。"只是按照條款規定,沒有明確的肇事者或責任人,應該有30%的免賠,即保險公司只賠付70%。"這位監管部門人士補充說。
據悉,國外關于車損險的條款和國內差不多,只要不是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都予以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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