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責任險是為了保護運輸中各方面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承運人責任險的條款是怎樣的呢?畢竟如果要真正了解一種保險的內在,一定要搞懂其保險條款。這里慧擇小編根據網上資料對于承運人責任險的條款做如下整理。
第一條 此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此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提供航空、鐵路、公路及水路客運服務的承運人,均可作為此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目前,我國公路、鐵路、水運和民航針對承運人責任采取不同的賠償制度。
我國公路交通企業采用的是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使公路客運企業的承運人責任保險事實上已經成為強制保險。但是,“條例”對于承運人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導致許多客運企業為了節約保險費支出,按照每名旅客1萬-5萬元的標準安排承運人責任保險,一旦重大交通事故發生之后,仍然存在不能夠提供有效保障而形成的糾紛及訴訟情況。
我國鐵路部門目前采用的是《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該《條例》1951年出臺、1992年修訂并沿用至今。目前,該條例與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存在沖突,如該條例規定旅客均應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法卻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而該條例屬于部門規章,沒有法律效力。同時,該條例規定的賠償金額仍采取多年前的標準,難以保障旅客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通過統一的承運人責任保險改變鐵路保險的現狀。
我國對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部門已相繼取消了輪船和飛機的《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目前并沒有任何強制性的責任保險規定,通過鼓勵旅客自愿投保相關的旅行意外傷害保險提供自身保障。由于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屬于旅客自愿投保,與承運人無關。在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承運人仍然難咎其責,需要按照相關法規承擔承運人賠償責任。
因此,我國目前的運輸服務企業對于重大交通事故沒有任何轉移承運人責任風險的制度安排。如果承運人沒有賠償能力則地方政府為了安撫民眾不得不采取財政買單的方式,即使承運人有賠償能力,公交部門的相關賠償規定在事實上已經不能滿足相關賠償要求的情況下,或者受制于外界壓力突破規定的賠償標準,或者不顧及經濟環境現實的照章辦事,從而出現了在不到50天內的7·23溫州動車事故和9·09邵陽沉船事故的遇難者賠償標準相差4.5倍的情況(注:7·23事故每位遇難旅客賠償91.5萬,9·09事故每位遇難旅客賠償20萬)。因此,通過制度化的安排,建立面向運輸服務企業的統一的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凡是承擔有償經營服務的運輸企業必須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并且按照同命同價的原則確定基本的賠償標準,將承運人責任保險作為運輸服務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資格條件之一。
新聞鏈接: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明年在全區實施
2007年1月1日起,凡乘坐客車出行的旅客將免費享受到客運經營者為旅客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每座最低保險金額為8萬元。記者20日從廣西道路運輸管理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明年將在全區范圍內實施。不按規定要求投保的營運車輛,將有可能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客運班車責任限額分5檔
承運人責任險是旅客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的強制性保險,由經營業戶為乘客購買。日前,自治區交通廳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聯合下發《關于實施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從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實施承運人責任險制度,凡是經核準經營道路班車(含加班車)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和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都要按規定標準購買承運人責任險。
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責任險共設有8萬、10萬、15萬、20萬、25萬元5個檔次責任限額,由經營業戶根據車輛核定座位按照規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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