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強險期限過期,被交警罰款,或者出險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案例早已屢見不鮮了。是因為忘記保險期限了,還是車主根本就不知道交強險期限的重要性呢?
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制度于7月1日起實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要投保交強險。如今期限將到,還沒投保車險的市民就要受罰了。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并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機動車駕駛人駕駛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必須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粘貼交強險標志;摩托車要隨車攜帶交強險標志。
在交強險制度實施前已購買商業三責險并且保險期限尚未到期的,原商業三責險保單繼續有效,原商業三責險期滿后,應及時投保交強險。2006年6月30日以前投保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且在保險有效期內的機動車,應當隨車攜帶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如果保險標志或保險憑證丟失或損毀的,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補辦相關手續。
近期唐山將對不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車輛加強治理,對查出未繳納交強險的車輛一律扣留。
據了解,交警將在路面執勤、事故處理、車輛管理工作中加大查緝力度,對不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違法車輛,發現一輛,查處一輛,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此項違法行為代碼為1017,錄入交通違法管理系統時,將罰款額填寫為最低責任限額保險費的二倍罰款,待當事人按規定投保交強險并接受處罰后方可放行車輛。罰款將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專項管理基金。交警提示:
廣大車主需留意交強險有效期限,及時投保,避免因為交強險過期被處罰。
現在車主因為工作忙,忘記交強險日期的人不在少數,主動聯系保險公司要求續保的就更少了。如果交強險過期,建議不要開車上路,盡快找保險公司續保。
現在車主不交納交強險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種是車主故意不予交納,另外就是由于車主忽視了投保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新購車輛檢驗期限與交強險期限不同,如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而交強險1年1投保,有的車主粗心大意,只有到車輛檢驗時才注意到交強險問題,造成交強險到期后沒有續保。
車主們不論什么原因,只要是過期的交強險,就是交通違法行為,交警就要按照法律規定對車主進行交強險過期處罰。所以,車主應留意交強險有效期限,及時投保,避免因為交強險過期造成事故賠償方面的損失和交通違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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