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公司或者單位給上的保險是社會保險,簡稱社保,是國家強制性的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上的保險,繳費方有雇主、雇員和國家,受益方為雇員。如今,一些公司為了吸引和留住員工,額外給員工投保團體工傷險、團體意外險等其他團險保險,作為福利待遇的一種贈予員工。
工傷保險是社保五險一金中的“一險”,主要責任是針對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進行報銷。工傷保險必須是在工作時,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且只對醫療費用予以報銷,且上下班途中現在已經不算在工傷范圍內。
而團體意外險,則是針對所有被保險人的所有因意外意外導致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同時,如果被保險人導致殘疾,還可以按比例賠償殘疾津貼。
團體意外險是不分時間地點以及受傷原因的,全天24小時,無論何種原因,在什么地方受到傷害,只要是因為意外情況導致的(違法犯罪情況除外),就可以賠付。
團體意外險可以在工傷保險報銷1次后,剩余部分由意外保險來報銷。
團體意外險能否代替工傷保險
團體保險的投保手續和靈活性高于工傷保險。不少公司希望用團體意外險來代替工傷保險。這個其實是不可行的,在《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中明確指明,為員工投保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即使有了保險理賠,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中應負的民事責任也是不能免除的。
團體意外保險只能作為工傷保險的一種補充。工傷的責任范圍僅僅是因公事故或職業病,對日常的意外傷害是沒有保障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則可彌補這個保障缺失,使員工的保障更全面。
在發生工傷賠付時,意外險也不是無用武之地,除了不能報銷醫療費用,津貼和身故殘疾的保險金給付都和工傷的賠付不沖突。一旦遭遇比較嚴重的意外事故員工可獲得更多的補償。
部分因為各種原因,未能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比如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實習生等投保社保的可操作性較差)可以透過團體保險轉嫁風險。
企業給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商業保險)與社保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兩者屬性不同
團體保險是商業保險公司運用經濟補償手段經營的一種保險,是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共同按照自愿原則簽訂合同來實現的,商業保險公司可從中贏利。而社會統籌 保險是國家根據憲法規定的,是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的,不取決于個人意志,是一種非贏利性質的社會福利事業。
2.保險對象和作用不同
團體保險以團體為投保對象,其作用在于當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支出醫療費用時,可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以減輕損失,或隨年齡增長失去收入來源后獲 得養老金。社會保險主要以勞動者為保險對象,當勞動者因患病就醫而支出醫療費用時,由社會保險部門給予基本補償,或在退休失去收入來源后獲得養老金。
3.兩者權利與義務對等關系不同
團體保險的權利與義務是建立在合同關系上,只要與保險公司自愿簽訂保險合同并按合同規定繳納了保險費,其成員就能獲得相應的保險金給付的請求權,保險 金額的多少取決于所繳保險費數額的多少,即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一種等價交換的對等關系,表現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而社會 統籌保險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建立在勞動關系上,只要勞動者履行了為社會勞動的義務,就可以享受社會統籌保險待遇,有時為了便于用經濟手段進行管理,還要繳少 量保險費,而他們所領取的保險給付金與所繳納的保險費數額,并不成正比例關系。
4.兩者的保障程度不同
團體保險的保險金給付水平,一般只受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影響,而不考慮其他因素,因此,保障程度可高可低,主要由投保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能力確定。而 社會統籌保險從保障基本生活來確定,既要考慮勞動者的基本需要,又要結合國家財政承受能力,還要隨著社會福利保障水平的發展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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