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保險法。新修訂的保險法更強調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并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保險法》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管和防范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保險法修改
一、修改了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取消了由監管部門制定條款費率的規定。
二、擴大了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將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列為產、壽險公司都可以經營的險種;三、突出了有關償付能力監管的規定,授權監管機構制訂相關的具體辦法。
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險中介尤其是保險代理人代理行為方面的有關規定。
五、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作了適當修改。
六、增加規定了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
七、修改了罰則部分,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手段,加大了懲治力度。
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險。設立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
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當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該解除權,新保險法對合同解除權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規定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同時,新保險法還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規則對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廓清被保險財產發生轉讓時的理賠爭議問題。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為保護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但對于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新增不可抗辯規則
條例: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此規則對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下的被保險人意義重大,可有效保護其權益,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
新保險法全文下載
在豆丁以及百度文庫都可以進行新保險法全文下載。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