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家庭已經意識到了商業保險在生活中的保障作用,我們知道,保險的特征包括商品性和經濟性,保險產品一定程度上也可看做是商品,那么在夫妻雙方婚后財產的分配上,保險產品是如何判定所有權的呢?
據了解,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后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于婚后共有財產。
關于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已經延伸到保險領域。那么婚姻關系續存期間,夫妻雙方購買的保險、獲得的賠款,究竟是否屬于共有財產范疇呢?
保險案件專業律師認為,保單已繳納的保險費,所有權屬于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隨時要求退保,并且獲得保險公司退還的保險費。如果保險繳費不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那么保單退保的所有費用屬于投保人個人財產,不應予以分割。
也就是說,即便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夫妻中任何一方選擇將婚前購買的保險退保,那么所獲得的退保金,應該按照 《婚姻法》個人財產有關規定予以分配。
相比之下,各類保險金的歸屬不確定性更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應當歸入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是婚后取得,那么在無特殊的產權歸屬約定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很多情況下,保險關系中并不存在夫妻關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問題,因為保險金不能作為財產來分割,它屬于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為指定受益人獲取的死亡、傷殘保險金,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保險公司法律法規部相關人士表示,壽險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有3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從財產分配角度來看,如果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誰,保險金就應該屬于誰,如果保險的受益人已經過世,那么保險金將由受益人的近親屬繼承。就拿終身壽險來說,死亡受益人是誰,那么死亡保險金就是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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