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用工法律風險的增加,許多用人單位紛紛為員工購買社保。但如今,部分勞動者因貪圖小利,主動向用人單位申請員工不買社保,用人單位也“順應民意”沒有購買情況日益增多。
雙方產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往往“理直氣壯”抗辯原告自愿申請員工不買社保,但結果卻無濟于事,紛紛敗訴。花都法院2012年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就有不少這類案件:用人單位提交了勞動者自愿不購買社會保險申請書,但結果無一勝訴。
社會保險作為保障勞動者物質以及再生產的一種社會制度,具有法律強制性。員工不買社保雖是其真實意思表現,但卻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相關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所以,為減少用工法律風險,無論勞動者是否自愿申請不購買,用人單位都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社保。
張先生在一家公司打工有三個月的時間了,老板以試用期為由沒與其簽訂勞動用工合同,也因此沒有購買社會保險,于是張生生向廣州地稅部門反映,是否要與單位簽署勞動用工合同,才能購買社會保險費?可以通過什么辦法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地稅部門的工作人員向張先生解釋,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地稅部門的工作人員進一步解釋,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等規定,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不申報、申報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有關程序依照勞動保障監察規定執行。
近日,龍馬潭區某小區居民張女士反映,小區部分物管在上班前需填寫一份“申請”,申請的主要內容為“員工不買社保”。該小區物管小王告訴記者,他是1個多月前看到物業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前來應聘的。招聘信息上標明工資為1200元-1500元/月,但等他正是上崗后,物業公司卻明確表示第一個月試用期工資900元,一個月后轉正工資上調到1100元。此外,公司還要求員工必須簽署一份“員工不買社保”的申請。
小王說,公司給他發了一份樣表,要求他照著抄一份,大致內容為“本人自愿放棄買社保,有事由自己負責,公司以后會以補貼的方式將保險從工資里返還”。另外,還必須蓋上手印。小王表示,他向公司提出異議,但公司明確表示如果不簽申請就不發放工資。
記者就此事多次聯系該物業公司,但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紛紛表示負責人在成都出差,自己“做不了主”。記者詢問公司負責人的聯系方式,工作人員稱“不知道”或“不方便透露”。
記者從市勞動監察部門了解到,“自愿放棄員工不買社保申請表”是無效的,“按《勞動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此外,《勞動保障監察條列》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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