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臺2013年社保養老保險新政策,具有農村戶籍,在吉林省城鎮居住,從事個體經營、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的農村居民,年齡超過16周歲的,本人自愿,可參加所在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本文將介紹吉林省社保養老保險新政策的具體內容。
凡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從事個體經營的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非全日制就業、靈活就業的提供當地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暫未實行居住證的,可提供《暫住證》),向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參保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并將信息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后,進行登記備案。
繳費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靈活就業人員辦法,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12%劃入社會統籌基金。繳費困難的,可選擇繳費基數的60%、80%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一經選定,在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參保人員應按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能以向前補繳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達到領取待遇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若干規定,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
關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要求參保人員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異地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辦理。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待國家出臺相關政策后,按統一規定辦理;參保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保人員在享受待遇前死亡的,暫按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辦理,個人繳費部分返還給法定繼承人。
根據現行養老金核定政策,養老金的核算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個人賬戶儲存額以及退休時上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有直接關系,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高、個人賬戶儲存額越多,相對的養老金核定越高。由于核定養老金不可缺少的參數———退休當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目前尚無法預計,因此無法計算到時的養老待遇水平是多少。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適用對象:用人單位職工或個人參保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提出申請,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補繳條件的,可辦理補繳費手續。
補繳標準:對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間在5年內(含)的(從本人申請辦理補繳手續的上一年起計算,下同),按照渝勞社辦發[2006]248號文件規定計算應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個人賬戶利息和統籌基金利息;對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間超過5年的(補繳時間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過部分應補繳的費用按參保人員申辦補繳手續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x本人各年度繳費指數之和x繳費比例(20%)計算(詳見附件),不再加收個人賬戶利息、統籌基金利息及滯納金等。
本項所“各年度繳費指數”,指用人單位職工相應年度繳費基數與對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統稱社平工資)的比值;個人參保人員(如: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等)為本人申報的各年度繳費基數對應上年度社平工資的比值。具體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求公平和效率要統一,要體現制度的公平性。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歷程是先從企業開始,配合企業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轉制,給企業充分的用人自主權,減輕企業的負擔。由以前計劃經濟的企業保障逐步探索建立社會保險這樣的社會保障,這是一個重大的突破。后來我們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制度,通過試點,先后建立了農村、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把制度覆蓋到所有的人群,體現了制度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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